藐視國會罪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4年6月26日 (三) 09:36由譚翰駿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覽搜尋
版本法名稱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
版本條文11305281121208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增訂)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