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理念許可區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5年4月23日 (三) 13:27由
丁志仁
(
對話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版本
(
差異
)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
差異
) |
下一修訂→
(
差異
)
跳轉到:
導覽
、
搜尋
綜上,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
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辦實驗教育
(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
點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
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
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
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
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
」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
的教育不能辦。
分類
:
實驗教育
導航
個人工具
216.73.216.187
此IP的對話頁
登入
名字空間
頁面
討論
變換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動作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動
隨機頁面
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
可列印版
永久連結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