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的基本內容/界定與範圍

出自福留子孫
於 2026年9月6日 (日) 16:12 由 丁志仁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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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基本內容的界定與範圍:

  1. 身體(身心)的三大基礎:
    • 生理器官
    • 心理器官
    • 心靈器官,異界假設
  2. 語文:建立在語言與文字為基礎之上的基本內容。語言是天賦,文字是自語言再延伸的簡易線條記述工具。
    而語文學習的核心是「溝通」。
  3. 數學:以嚴格「公設系統」演繹出一套「完全自洽」的知識體系,每一個定理,都可以用位階更基礎的定理或公設推導出來。
  4. 科學:以經驗為基礎,可以歸納出「自洽」的理論體系。由於是歸納自經驗,所以理論體系可以推論未發生或待發生的經驗,並加以檢驗理論是否成立。
  5. 社會:建立在「人與人」或「人與人群」基礎之上的基本內容。
    在時間維度與空間舞台中,展開人群的演出。
  6. 藝術:傳達創作者的表達,達成觀賞者的感應。至少要有:
    • 創作者想要表達的某種經驗,「感受到的」、「想到的」或「注意到的」都可以。
    • 某種傳達經驗的「形式」,顏色、聲音、動作、文字、材料、空間或其他媒介也都可以。
    • 觀賞者的感應,感受、注意、想像或重新理解也都可以。
    藝術不必漂亮,不必寫實,不必讓人愉快;但必須「重新組織人的注意力,使某種原本難以看見、說明或感受的東西,變得可以被經驗。」
    而藝術學習是煅煉人類「他心通」的能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