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協力單位合作備忘錄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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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簡介………………………………… 3

貳、海星培力七階段…………………………………………… 5

參、給協力單位的說明………………………………………… 6

肆、Q & A ……………………………………………………… 7

伍、協力單位合作備忘錄……………………………………… 12


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簡介

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 簡稱 海星培力社群海星培力 是一段「自我培力」,不是別人培力你,而是你培力自 己。透過落實「教育的自造精神」,讓每個教育者與學 習者回歸自主學習的單純本質,每個「普通人」都經歷 合作、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學習經驗,藉此驗證你的學 生也可以做得到:「每個人天生都有能力去調動身邊可 用的資源,以解決他所面臨的任何問題」。

社群學員是「自組織」,而不是被領導組織;自己要主 動實踐,少外銷大道理給別人實踐;社群希望教育者自 己有組課的經驗,日後才會認同同學組課,也才會知道 怎麼陪伴同學組課。社群認為教師是資深學習者,同學 是資淺學習者,雙方是合作共學的。
培力社群是一個群學團體,是一個個小的「學習公 社」,在學習、經濟、生活三方面協作。
學習協作:找到學習需求相近的夥伴,一起群學。 經濟協作:對於學習的支出,夥伴之間「自給自足,公 平分擔」。
生活協作:夥伴之間彼此將「組課共學」排到自己生活 中。
社群中每一門組課都要上跨校選修系統,都是一次對社 會的說明與接觸。組課內容以 CC 3.0 授權釋出,是與 天下人共學,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共同傳統: 教育自造者的成長應列我們的首要目的。
整個社群應維持學習資源與資訊的共享,讓社群成員平 等取得。
我們之中的領袖只是受委託的僕人。
每一群別應是自治的,但影響到其他群別或整個教育自 造者培力社群者為例外。
每一個群別應儘量自給自足。
每一個群別應儘量以工作圈模式維持分工的彈性,但服 務中心可以雇用專門的工作人員。
組課共學應該是各群別重要的學習方式。
自主學習應該是各群別重視的學習風格。
任一群別不應認可或允許外界的機構使用「教育自造者 培力」的名字,以免因為利益將我們推離首要目的。
我們的公共關係政策是建基於吸引新人參與,而非為了 自我宣傳。
更多內容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educationmaker.net

海星培力的七大階段

海星培力透過七個階段落實

  1. 簡易面談——向報名者說明本社群與年度計畫
  2. 共識營——讓學員「自組織」並建立治理架構
  3. 組共學課
  4. 場域修練
  5. 組課典藏與學習履歷完成
  6. 成果發表
  7. 海星增殖

給協力單位的說明

培力的內在價值觀是利他共好的公共性與共享精神,社 群長期發展希望要能廣泛支援各教育機構組織與工作 者,所以也需要個教育機構組織支援個軟硬體資源。
社群願意為協力單位提供: a. 優先為乙方推薦之自造者組建培力梯次。
b. 建構溝通平台與乙方保持暢通聯繫。
c.其他客製需求(內容須提交成員例會討論通過)

邀請協力單位提供 a. 折扣或免費的場地、設備、勞務。
b.接受參訪 c.協助組課。
d.自造者「場域修練」的機會。
e.參與組課典藏。
f.提供廣宣通路,幫助海星培力吸引新人參與海星增殖。
g.直接贊助甲方經費,或贊助自造者公積金、組課開銷

Q&A

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協力單位合作備忘錄

立備忘錄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簡稱海星培力社群) 

協力單位全名: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以下簡稱甲方), 由教育自造者(簡稱自造者)組成,基於共同傳統,遵循社群決議,欲會同(乙方)合作發展教育自造者培力(以下簡稱本合作),雙方同意簽訂本合作備忘錄(以下稱本備忘錄),並同意下列條款。

第二條
合作期間

自 □中華民國         日 □ 簽約日
至 □中華民國         日 □ 終止日

第三條
合作項目 基於本合作雙方提供以下資源

甲方項目:
□ 優先為乙方推薦之自造者組建培力梯次。
□ 建構溝通平台與乙方保持暢通聯繫。
□ 其他:   (內容須提到成員例會討論並通過)
乙方項目:
□ 提供折扣或免費的場地、設備、勞務: 
□ 接受參訪
□ 協助組課    
□ 提供自造者「場域修練」的機會。
□ 參與組課典藏。
□ 提供廣宣通路,幫助海星培力吸引新人參與海星增殖。
□ 直接贊助甲方經費,或贊助自造者公積金、組課開銷。


第四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作而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且非經他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該等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失效或終止後亦同。本條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二、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經判決確定之訴訟費與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六條
修改與終止 本備忘錄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如需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任一方擬終止本備忘錄,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惟本備忘錄終止後,並不影響保密義務與智慧財產權之效力。

第七條
費用與責任分擔方式 在本備忘錄有效期間內,任一方對於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均應自行負擔。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備忘錄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備忘錄爭議涉訟時,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附則
本備忘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推動教育自造者培力社群計劃

甲方

法人代表: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社群代表:周樂生(外事組召集人)

計畫主持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Email:

地址:


乙方      (蓋章)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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