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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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宗旨

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自動連),不申請登記立案。
目標有三:

  1. 推動自主學習公共化在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落實
  2. 促成青年世代團結
  3. 復振台灣教育領域的常民政治

公共化之含義應與時俱進,並由自動連例會通過。

說明:

1.為求簡政輕負,自動連不申請立案。
2.公共化的含義以一般性決議定之。
3.如終身學習系統有高度參與動機,應載入目標一。

二、成員

自動連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1. 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自動連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2. 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3. 提供人脈資訊:成員應提供支持自動連各項活動與各項工作的人脈與資訊。
  4. 傳遞資訊:成員應依文件指示傳達、散布執行秘書所發之各種文件。

自動連之發起團體為「參加團體」,名單為:

  1. 教育再公共化聯盟
  2.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3.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4. 自主學習促進會
  5. 孩籽實驗教育協會
  6. 哈柏露塔實驗教育機構
  7. 身生實驗教育機構
  8. 台北市和平實小
  9. 1221未來教育發展協會
  10. 5歲都要懂的國際觀
  11. 五明國際學苑
  12. 原來學苑實驗教育機構
  13. 社團法人臺灣厭學者引路協會
  14. 新莊社區大學
  15. 魚水教育催化劑
  16. 島島阿學學習社群
  17. 青醒人

凡認同自動連宗旨,且願意遵守自動連決議並分擔自動連各項工作的本外國人,得加入自動連成為「志工個人」。

凡認同自動連宗旨,且願意遵守自動連決議並分擔自動連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申請加入自動連,經自動連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以下情況為參加團體離開自動連:

  1. 聲明退出自動連者。
  2. 因不遵守自動連決議或有礙自動連名譽經自動連議決除名者。
說明: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2.自動連由團體與志工構成。
3.新團體之參加由既有團體同意。此為組織反摻沙子的常規操作。
4.接納外國團體與外國人。
5.區分自願退出與議決除名。

三、志工團(待通過)

志工團由參加自動連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 志工團得組成各種微社群或工作小組,自動連成員皆得參加。
  • 志工團參與例會,不計參加團體窗口代表,每十人為一表決權,由一位志工代表。
  • 志工團互選一人為團長,協調諸微社群、工作小組、議決權代表人。
說明:

一、自動連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二、採此模式會釋放擴張潛能,但降低組織嚴密性
三、自動連三大驅動力為:
  1.參加團體
  2.志工生態系
  3.執秘領導的工作小組

四、自動連幹部

本自動連設召集人三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自動連,對內召集自動連例會;設執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工作之推進。 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自動連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議。

說明:

1.召集人最好兼有老兵世代與青年世代之代表。
2.召集人與執秘都不是自走砲。

五、例會

自動連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連線分為六區,舉辦地點區內之會眾應實體開會,其他各區會眾得線上參會,決議自動連各項事宜。各參加團體不論大小、不論窗口人數,表決時皆為一權。例會凡「志工個人」皆得參加,惟其表決權數依第三點之規定。


例會之決議清單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保管,並於自動連網站上公布,凡成員皆得閱覽。

說明:

1.例會為自動連治理核心,匯聚參加團體、志工、執秘三大動能。
2.參加團體均為一議決權。
3.志工團自治,不過多規範。
4.例會治理須權責相符,要求實體參與,已為低標操作。
5.連線分為六區:

  • 北部區域: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
  • 中部區域: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 南部區域: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
  • 花蓮縣
  • 臺東縣
  • 離島: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六、合理計價

自動連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對基於「權利金」或「機密性」之計價。

對自主學習之各項計價服務,以行政協助為主,應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壓縮學生試錯與成長空間。

應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自主學習之計價服務,自動連得協助之。

說明:

1.自主學習公共化運動將衍生出台灣教育龐大的服務生態系。
2.此生態系中的服務應有合理薪酬,不可能皆為無償奉獻。
3.然此生態系亦不可成為商品市場,有錢者多得,貧窮者不可得。
4.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
5.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服務。

七、議事規則

例會之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1. 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
  2.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3. 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2.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3.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4.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4. 修改自動連簡則處分自動連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自動連須絕對多數可決。

自動連例會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經例會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例會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說明:
  1. 自動連參與成本很低,於巔峰期成員將達數十個,當時若要求過半出席方能成會則不切實際,應規範核心主力團體大致到齊即可開會議決。
  2. 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自動連須絕對多數可決。
  3. 案由簡單時,得於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再送例會核備。
  4. 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