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教育部潘部長討論: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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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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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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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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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草案第八條:</B>
#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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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學生家長有充分知情權,應由主管機關要求辦學團體,將通過審議的實驗教育計畫書,公布於公開系統平台,供民眾查閱。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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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草案第十三條:</B>
#修正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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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實驗學校申請停招、停辦的法定程序。提前一年與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擬定配套措施保障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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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草案第十九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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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實驗學校停辦停招,若違反法定程序,或配套措實施不善,影響學生權益者,須訂定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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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草案第二十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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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停辦停招後,應定期追蹤該校有無落實配套方案。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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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 (五) 14:14的修訂版本

2020.07.07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案

委員提案第 27145 號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案由

  1. 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針對學校停招/停辦等程序,規範密度不足。
  2. 無裁罰規定,學校若任意停辦,主管機關沒有輔導與管制的相關手段。

修正草案內容

  1. 修正草案第八條:
    • 為讓學生家長有充分知情權,應由主管機關要求辦學團體,將通過審議的實驗教育計畫書,公布於公開系統平台,供民眾查閱。
  2. 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 增訂實驗學校申請停招、停辦的法定程序。提前一年與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擬定配套措施保障師生權益。
  3.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 私立實驗學校停辦停招,若違反法定程序,或配套措實施不善,影響學生權益者,須訂定相關罰則。
  4. 修正草案第二十條:
    •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停辦停招後,應定期追蹤該校有無落實配套方案。

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