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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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恩濡起草召集人與執秘二修說明欄




推動自主學習的公共化發展,不將自主學習視
為商品服務,而是共享的資源與學習方式。以
上述理念,構建全國性的自主學習支持體系。

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連線),不申請登記
立案。
目標有三:
1.推動自主學習公共化漸次在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落實。
2.促成青年世代團結。
3.復振台灣教育領域的常民政治。
公共化之含義由連線例會通過,並與時俱進。

1.為求簡政輕負,連線不申請立案。
2.公共化的含義以一般性決議定之。
3.如終身學習系統有高度參與動機,
  應載入目標一。



成員權利與義務
1.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連線的各項活動計畫
  與決策過程。
2.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
  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3.提供人脈與資訊:成員需協助連線擴大影響
  力,提供必要的人脈與資訊支持。
發起團體名單原始發起團體名單如下:
後續加入的團體:新加入的團體須經既
有成員團體的同意方可加入。
離開團體:成員可在通知後自由退出連
線,但需交接其所負責的工作和資源。

本連線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1.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連線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2.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3.提供人脈與資訊:成員應提供支持連線各項活動與各項工作的人脈與資訊。
4.傳遞資訊:成員應依文件指示傳達、散布執行秘書所發之各種文件。

連線之發起團體為「參加團體」,名單為:

凡認同連線宗旨,且願意遵守連線決議並分擔連線各項工作的本外國人,得加
入連線成為「志工個人」。

凡認同連線宗旨,且願意遵守連線決議並分擔連線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
申請加入連線,經連線既有團體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以下情況為參加團體離開本連線:
1.聲請退出本連線者。
2.因不遵守本連線決議或有礙本連線名譽經本連線議決除名者。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2.連線由團體與志工構成。
3.新團體之參加由既有團體同意。
  此為組織反摻沙子的常規操作。
4.接納外國團體與外國人。
5.區分自願退出與議決除名。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成員
享有與正式成員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並需積極
投入連線推動工作。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志工團得組成各種微社群或工作小組,連線成員皆得參加。
志工團參與例會,不計參加團體窗口代表,每十人為一表決權,由一位志工代
表。
志工團互選一人為團長,協調諸微社群、工作小組、議決權代表人。

一、連線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二、採此模式會釋放擴張潛能,但降
    低組織嚴密性
三、連線三大驅動力為:
1.參加團體
2.志工生態系
3.執秘領導的工作小組





連線設召集人兩名,負責確保連線運作,並設
執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聯繫工作。召集人由
連線成員共同推選產生。

本連線設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連線,對內召集連線例會;設執
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工作之推進。
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連線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
議。

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
  位代表青年世代。
2.召集人與執秘都不是自走砲。



每月召開一次連線聚會,由各成員指定的固定
窗口參與,共同討論並決策連線未來的工作方
向與具體安排。

連線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實體開會,決議連線各項事
宜。各參加團體不論大小、不論窗口人數,表決時皆為一權。例會凡「志工個
人」皆得參加,惟其表決權數依第三點之規定。
例會之決議清單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保管,並於連線網站上公布,凡成員皆得
閱覽。

1.例會為連線治理核心,匯聚參加團
  體、志工、執秘三大動能。
2.參加團體均為一議決權。
3.志工團自治,不過多規範。
4.例會治理須權責相符,要求實體參
  與,已為低標操作。





連線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
對服務之計價主要基於「權利金」或「機密性」。

對自主學習之各項計價服務,以行政協助為主,應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
代辦,壓縮學生試錯與成長空間。

應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自主學習之計價服務,連線得協助之。

1.自主學習公共化運動將衍生出台灣
  教育龐大的服務生態系。
2.此生態系中的服務應有合理薪酬,
  不可能皆為無償奉獻。
3.然此生態系亦不可成為商品市場,
  有錢者多得,貧窮者不可得。
4.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
5.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服務。





簡則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生效,如
需修改,亦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連線採取民主議事規則,重大決策須經全體成
員討論並表決通過。

例會之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1.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
2.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
  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3.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2)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3)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4)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4.修改連線簡則,處分連線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連線須絕對多數可決。
5.連線例會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
  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6.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經例會核
  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7.例會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
  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1.連線參與成本很低,於巔峰期成員
  將達數十個,當時若要求過半出席
  方能成會則不切實際,應規範核心
  主力團體大致到齊即可開會議決。
2.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連線須
  絕對多數可決。
3.案由簡單時,得於社群媒體上討論
  、議決,再送例會核備。
4.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