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與教育部潘部長討論: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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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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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內容===
 
===修正草案內容===
#<B>修正草案第10,11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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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草案第十,十一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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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正草案第十二條:</B>
#<B>修正草案第22條之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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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案==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案==

2021年11月5日 (五) 14:41的修訂版本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案

委員提案第 27144 號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案由

  1. 近年實驗教育機構傳出突然停辦停招,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2. 有關實驗教育停招停辦之程序規範密度不足,未置有裁罰規定。
  3. 主管機關缺乏有效輔導及管制手段。

修正草案內容

  1. 修正草案第十,十一條:
  2. 修正草案第十二條:
  3.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4. 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之一:
  5.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 修正案

委員提案第 27145 號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連結: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405:10177

案由

  1. 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針對學校停招/停辦等程序,規範密度不足。
  2. 無裁罰規定,學校若任意停辦,主管機關沒有輔導與管制的相關手段。

修正草案內容

  1. 修正草案第八條:
    • 為讓學生家長有充分知情權,應由主管機關要求辦學團體,將通過審議的實驗教育計畫書,公布於公開系統平台,供民眾查閱。
  2. 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 增訂實驗學校申請停招、停辦的法定程序。提前一年與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擬定配套措施保障師生權益。
  3. 修正草案第十九條:
    • 私立實驗學校停辦停招,若違反法定程序,或配套措實施不善,影響學生權益者,須訂定相關罰則。
  4. 修正草案第二十條:
    • 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停辦停招後,應定期追蹤該校有無落實配套方案。

國民教育法 修正案

委員提案第 27145 號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案由

  1. 現行國民教育階段雖可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但無法獲得學費補助。
  2. 國中小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法獲得免學費的保障。
  3. 不同經濟地位的家庭,應有平等選擇實驗教育之機會。

修正草案內容

  1.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項:
    •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關於高中實驗教育學生免學費補助

  1. 政府目前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公立高中免學費,大部分私立高中有補助學費。雜費則依身份別享有不同比例的補助。
  2. 會考成績仍舊是多數公立高中篩選學生的主要依據。結果就是,高社經家庭子弟容易考贏,讀公立高中;低社經家庭子弟容易考輸,讀私立高中。此種結果是國庫應補助對象的逆分配。
  3. 在菁英教育的金字塔結構與篩選機制短期內無法完全被取代的前提之下,因應的政策是補助部分私立高中。
    • 補助金額為每位學生6學期約共20萬元新台幣。
    • 國庫每年填入200億(逐年遞減)用以縮小不同社經家庭子弟,所受到補助逆分配的不公平。
  4. 非公立學校的實驗教育學生,比照私立高中補助同額的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