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9年2月25日 (一) 18:39由林宇祥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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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與願景

為了讓體制內5%的前導型老師,有近似實驗教育的辦學/教學空間,於是試圖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中新增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更大的背景與願景請見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

說明

想像(幻想)

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自然老師帶著學生,成亂七八糟隊形,走去做校旁生態觀察紀錄,歷史課考究課本的真實性,數學課玩解碼的遊戲或是有桌遊課、攝影課、街舞課、日本麻將課甚至空堂。⋯⋯

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這件事做不到的主因是什麼?

  • 不是老師!沒有要全部老師都變這樣,想的老師即可,一定有5%。
  • 行政端:實驗教育與現行體制教育的行政是完全不同的。
    1.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1. 行政SUP、費用及核銷、薪水、錢的結構。
      2. 轉班及轉校問題。
      3. ⋯⋯
  • 空間是不是問題?(空間配置)
  • 校內“管理”問題
    1.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
  • 法源
    1. 立法:讓大家“跟著”法走,而非“開創”。
  • 老師孤軍(共備)
    1. 老師SUP
      •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

如何成事

  • 怎麼成事?(審議、法案)
    • 想像
    • 好條文(幫大家想到需求)
    • 支持者社群(需要資源sup等等)
    • 立委
    • 展示
    • 社運
    • 教育部
    • 既得利益結構釋讀及破解

工作項目與階段目標

壹、學校行政

要幫想法子還是脫離

  • 遇到什麼困難:要如何sup行政、錢怎麼算怎麼流、誰做?錢的分配結構完全不同要怎麼溝通或協商?如果合作錢要怎麼核銷
  • 如何解決:⋯⋯
  • 如果要脫離,會遇到什麼阻礙與配套怎麼做
  • ⋯⋯

貳、校與班的和平相處

  • 轉班及轉校問題。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老師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配課數的問題(閱讀108課綱)

參、教師支持

  •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若脫離學校行政,如何幫助老師形成行政模式

肆、法的推動進程與工作

➀參與 line 群組,以克服地緣上的問題
➁起草並討論專章修法條文
➂建立論述,並進行模擬攻防
➃建網站,立旗子,建立支持者社群,要跨全國多個縣市
➄跨黨選擇立委,並派代表加以遊說
➅策畫並實施「實力展示」活動
➆對教育部既聯合又攻防
➇與反對此案的力量進行攻防


起草

討論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是為了那些同學,

其中一個目標: 廢除/修改 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一校三治問題: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但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申請團隊組成 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 (要,...)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專章內容

宣示性的條文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審議 校務會議同意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 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是否有而外津貼或收入)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可不可以有而外的贊助(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


自願,抽籤


修正條目

  1. 新增「第五條」本條例所稱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辦法,若未在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中指明,則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執行。或是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章」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增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
  2. 「第三條 第一項」...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修改為: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全部或部分班級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
  3.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4.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前述之一得(怎樣?),六學校制度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
  5.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