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曾明哲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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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信

常得群建築師事務所 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曾明哲,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公司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同意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曾明哲"敬上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實驗教育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1條)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1. 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
    2. 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引導學生適性學習、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分三類:(4條)
    1. 個人:
    2. 團體:3~30人
    3. 機構:法人、固定場所,250人(國小),125人(高中)
  • 收學生,管學生的規則(9條)
    1.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3. 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4. 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5.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6. 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7. 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 國民教育階段(15條)
    1.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2.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3.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4.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 我們的待遇:(18條)
    1.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 報告及完成學業(20條)
    1.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2. 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 升學(29條),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歷報考大學:
    1.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2.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自傳

  • 我是曾明哲,是一個正在進行實驗教育的學生,目前高一
  • 實驗教育偏向於給予每位學生自由學習的機會,從一開始的自主學習至後來的創課選修,有過許多變化,因此學生可以學的很多,至今為止我選過許多有趣的課程,有休閒、運動及其他特殊的課程,我比較有興趣的是射箭(傳統弓,現在奧運的都是現代弓),由於傳統弓相較於現代弓之下沒有瞄準器較難瞄準,所以射中時很有成就感。學得比較久的是籃球,它可以說是我們這裡的第一個社團,當初想打籃球是單純的興趣,以及當時的體育課過少,向老師要求後的到的答案是可以創像是普通高中的那種社團,因此就和附近的幾個一樣想打球的朋友創立了,到現在想想也有兩年半了,也是挺有趣的。最困難的是協力造屋,這不是社團,是老師在學期開始時,要求我們學期中結束社團,並借了一塊地來讓我們蓋房子,這次讓我真正了解到“什麼都自己來”,要自己打水泥、自己鋸木頭、自己拼裝、自己上漆、自己做土磚,在那幾個月的很累,不過看到成品之後覺得,竟然能做到,有點佩服自己與大家完成了這項難能可貴的作品。
  • 在剛上高中後也不是說早熟什麼的,我比較早找到自己的目標,就是“設計類”,以前在玩設計類型的遊戲時就覺得自己在完成之後很有成就感,在想到將來要做什麼的時候馬上就想起就是它了,到現在想想發現自己確實正在朝著設計類的邁進中,目前有學過Autocad、illustrator,但還不是那麼熟練以及全都知道,目前正在學3DMax,現在正在朝著室內設計邁進中,在這次職場學習,希望能學到關於室內設計的知識以及職場的大小事。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曾明哲(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常得群建築師事務所(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一、週三、週四、週五。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5.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____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6.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7.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9.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10.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2.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名稱:常得群建築師事務所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