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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十二年國教/課程與教學]] ==透過十二年國教法源制定,進一步推展我國中小學課程公共化== #須訂定課程發展週期入法,但課程發展週期決定為幾年不必入法,個人支持四年一個小週期。 #課程審議委員任期四年,非政府代表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成就這一代的課綱為「臺灣社會的課程,而非教育人員的課程」,應: #*容許人民可以提出「競爭性設計」。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納入環境、勞動、產業三方面的代表。代表由主要團體推荐具課程、評量、教育學或心 理學背景的人士參與,不能派路人甲路人乙來。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應有終身學習與實驗教育之代表。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 <!-- #分組審議:刪除或刪減掉領域/學科/群科教師代表6人及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23人。 #綜合高中課綱被研究小組建議「融掉」了。 #允許社會和人民經嚴格的程序有提案權。這必須調整「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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