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審議會

出自福留子孫
跳轉到: 導覽搜尋

透過十二年國教法源制定,進一步推展我國中小學課程公共化

一、法制面

  1. 從法制上推動「教學場域公共化」,包含:
    • 學習樣態多樣化。
    • 教學人員多樣化。
    • 先教學培式的滾動式培育。
  2. 須訂定課程發展週期入法,但課程發展週期決定為幾年不必入法,個人支持四年一個小週期。
  3. 課程審議委員任期四年,非政府代表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4. 從法制上放寬實驗教育空間。

二、課綱與課程發展

  1. 以「縮短學用落差」「縮小學習落差」為未來十年課程發展及人才培育的總目標。
  2. 成就這一代的課綱為「臺灣社會的課程,而非教育人員的課程」,應:
    • 容許人民可以提出「競爭性設計」。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納入環境、勞動、產業三方面的代表。代表由主要團體推荐具課程、評量、教育學或心理學背景的人士參與,不能派路人甲路人乙來。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應有終身學習與實驗教育之代表。
  3. 建議如柯華葳建議:新課綱以自學力,應用力為核心指標。
  4. 課綱實施要點中,將課程組合成教學型態的權力下放給教學單位。
  5.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

三、課程後勤

  1. 請教育部於教育雲的基礎上,推動中小學開放課程計畫。
  2. 檢討改良「教學卓越獎」。
    • 十年來教學卓越獎佳作以上總整理:依領域別、主題別、地方別、階段別。
    • 存活團隊的 key point 。
    • 鼓勵以 CC 授權成為中小學開放課程計畫的基礎。
    • 分享拓展:連點成線、連線成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