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支持增加實驗教育補助,但反對不論優劣普發: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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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育選擇權」變成「教育提款權」之後,審議標的將全面改變,對需要實驗教育的家庭愛之適足以害之
當「教育選擇權」變成「教育提款權」之後,審議標的將全面改變,對需要實驗教育的家庭愛之適足以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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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利如水就下」,以地方政府來說,他們有權訂定「實驗教育的補充規定」、可以遴聘自己合意的審議委員、由教育行政主管來擔任遴選委員會主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全部聽他的,為什麼要多多核準實驗教育,來多花銷自己的縣庫經費?實驗教育家庭這邊一定會叫「怎麼可以這樣!」
 
「人就利如水就下」,以地方政府來說,他們有權訂定「實驗教育的補充規定」、可以遴聘自己合意的審議委員、由教育行政主管來擔任遴選委員會主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全部聽他的,為什麼要多多核準實驗教育,來多花銷自己的縣庫經費?實驗教育家庭這邊一定會叫「怎麼可以這樣!」
  
2009年馬英九總統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一宣言兩公約),於是兩公約國內法化。《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而其執行規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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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馬英九總統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一宣言兩公約),於是兩公約國內法化。《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而其執行規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請注意:教育選擇權仍須符合'''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之前大家只是比較寬鬆地看待此事,沒有嚴格規定「最低教育標準」而已。按照《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求自辦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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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點中央政府可以訂,地方政府可以訂,也可依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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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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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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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鼓吹「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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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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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的教育不能辦。

2023年5月9日 (二) 12:50的修訂版本

最近許多教育界的老友,紛紛鼓吹修改《國民教育法》,以普發補助的方式,發錢給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在此本會(振鐸學會)也表達相同與不同的意見:

  1. 我們支持增加實驗教育補助,這是大家相同的意見。
  2. 我們反對以普發補助的方式,處理實驗教育補助,這是大家有不同意見的地方。

我們更主張:針對特殊學習需求學生,中低收入家庭,應該是增加補助的重點所在。

台灣的實驗教育分為四個群落,第四群落根本不該補助

如圖,台灣小一到高三分為體制學校和實驗教育,體制學校的教學內容是 108 課綱,其他的都算是實驗教育。而實驗教育彼此之間差異也很大,但大致分為四個群落: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引進國外教育理念、多元文化多元信仰、強化學生自主學習等三種群落之外,還有第四群落:逃避法令規範。例如:

  1. 財團為規避《私立學校法》的規範,申請實驗教育,以得到低強度低密度的管理。
  2. 補習班開始申請實驗教育,其中一部分,牴觸實驗教育非營利法律規定,想方設法將實驗教育變成一門好生意。
  3. 學校老師或家長教導學生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衝刺應試教育。
  4. 學校老師教導特殊學習需求學生的家長,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減輕學校的照顧負擔。
  5. 少數家長,為了得到政府每年近 7 萬元補助,申請高中實驗教育。補助被挪用於紓緩家計壓力。

這些事情,曾擔任地方政府實驗教育審議委員的朋友,應該有不少人都親身碰到過。

如果連這些實驗教育也要按學生人頭補助,那就是鼓勵違法投機、鼓勵破壞實驗教育的非營利原則、鼓勵不正常教學,罔顧學生正常學習的權利。

所以實驗教育補助應該甄別優劣,學習環境設計較公立學校更為優異者該增加補助;對學生適性學習支持單薄者,不該補助。更不應該吸引更多人民為了錢來參與實驗教育。

當「教育選擇權」變成「教育提款權」之後,審議標的將全面改變,對需要實驗教育的家庭愛之適足以害之

現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由於是否補助由各項補助要點另行甄別,所以審議實驗教育是否通過時,不必考慮這個,主要是審學生有無需要,尤其是有無特殊學習需求。

但這次《國民教育法》修法普發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直接就改變了審議標的:由審「可不可以讓他們辦實驗教育」,變成他們是不是能提供比公立學校更好的教育,值不值得到這筆補助?

請大家了解,在教育財政分工上,國民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不同,其財政是由地方政府負責籌措,未來實驗教育學生的教育券也將由地方政府負責籌編,中央當然可以補助,但非其責任。這一點也不可能因為《國民教育法》修法而會有所改變。要改變這一點,要改的法律多了去了。

「人就利如水就下」,以地方政府來說,他們有權訂定「實驗教育的補充規定」、可以遴聘自己合意的審議委員、由教育行政主管來擔任遴選委員會主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全部聽他的,為什麼要多多核準實驗教育,來多花銷自己的縣庫經費?實驗教育家庭這邊一定會叫「怎麼可以這樣!」

2009年馬英九總統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一宣言兩公約),於是兩公約國內法化。《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而其執行規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請注意:教育選擇權仍須符合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之前大家只是比較寬鬆地看待此事,沒有嚴格規定「最低教育標準」而已。按照《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求自辦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1. 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點中央政府可以訂,地方政府可以訂,也可依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2. 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4. 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鼓吹「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5. 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的教育不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