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支持增加實驗教育補助,但反對不論優劣普發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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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許多教育界的老友,紛紛鼓吹修改《國民教育法》,以普發補助的方式,發錢給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在此本會(振鐸學會)也表達相同與不同的意見:

  1. 我們支持增加實驗教育補助,這是大家相同的意見。
  2. 我們反對以普發補助的方式,處理實驗教育補助,這是大家有不同意見的地方。

我們更主張:針對特殊學習需求學生,中低收入家庭,應該是增加補助的重點所在。

台灣的實驗教育分為四個群落,第四群落根本不該補助

如圖,台灣小一到高三分為體制學校和實驗教育,體制學校的教學內容是 108 課綱,其他的都算是實驗教育。而實驗教育彼此之間差異也很大,但大致分為四個群落: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引進國外教育理念、多元文化多元信仰、強化學生自主學習等三種群落之外,還有第四群落:逃避法令規範。例如:

  1. 財團為規避《私立學校法》的規範,申請實驗教育,以得到低強度低密度的管理。
  2. 補習班開始申請實驗教育,其中一部分,牴觸實驗教育非營利法律規定,想方設法將實驗教育變成一門好生意。
  3. 學校老師或家長教導學生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衝刺應試教育。
  4. 學校老師教導特殊學習需求學生的家長,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減輕學校的照顧負擔。
  5. 少數家長,為了得到政府每年近 7 萬元補助,申請高中實驗教育。補助被挪用於紓緩家計壓力。

這些事情,曾擔任地方政府實驗教育審議委員的朋友,應該有不少人都親身碰到過。

如果連這些實驗教育也要按學生人頭補助,那就是鼓勵違法投機、鼓勵破壞實驗教育的非營利原則、鼓勵不正常教學,罔顧學生正常學習的權利。

所以實驗教育補助應該甄別優劣,學習環境設計較公立學校更為優異者該增加補助;對學生適性學習支持單薄者,不該補助。更不應該吸引更多人民為了錢來參與實驗教育。

當「教育選擇權」變成「教育提款權」之後,審議標的將全面改變,對需要實驗教育的家庭愛之適足以害之

現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由於是否補助由各項補助要點另行甄別,所以審議實驗教育是否通過時,不必考慮這個,主要是審學生有無需要,尤其是有無特殊學習需求。

但這次《國民教育法》修法普發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直接就改變了審議標的:由審「可不可以讓他們辦實驗教育」,變成他們是不是能提供比公立學校更好的教育,值不值得到這筆補助?

請大家了解,在教育財政分工上,國民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不同,其財政是由地方政府負責籌措,未來實驗教育學生的教育券也將由地方政府負責籌編,中央當然可以補助,但非其責任。這一點也不可能因為《國民教育法》修法而會有所改變。要改變這一點,要改的法律多了去了。

「人就利如水就下」,對地方政府來說,他們有權訂定「實驗教育的補充規定」、可以遴聘自己合意的審議委員、由教育行政主管來擔任審議會主席、審議會的工作人員全部聽他的,為什麼要多多核准實驗教育,來多花銷自己的縣庫經費?實驗教育家庭這邊一定會叫「怎麼可以這樣!」

2009年馬英九總統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一宣言兩公約),於是兩公約國內法化。《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而其執行規範是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請注意:教育選擇權仍須符合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之前大家只是比較寬鬆地看待此事,沒有嚴格規定「最低教育標準」而已。按照《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求自辦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1. 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的最低教育標準。這一點中央政府可以訂,地方政府可以訂,也可依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2. 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4. 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鼓吹「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5. 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的教育不能辦。

縣市真要較真起來,收縮實驗教育的數量,合法、合理、合情的規準多的是。

支持普發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的一方也可以進行動員,用選票施壓地方政府:要多多核准實驗教育申請案。現在是因為普發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還沒實施,看起來實驗教育學生家庭的聲勢還蠻可觀的。但是只要一實施,多數公校家庭看到學校預算被移走,很快就會從「沈默的多數」變成「怒吼的多數」,雙方的人數是一百比一,政府和政黨會聽誰的?

這些事,比較熟悉教育公共政策的實驗教育意見領袖們,應該要跟大家講的。

高補助、高規範,低補助、低規範,是公共政策治理的常理;但高補助低規範不是。比現在好一些的公共政策訴求,是有可能實現的。但是好到「像天上掉餡餅」的訴求,就一定有人沒有告訴你全部的實情。

如果通過普發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國小應試教育將泛濫成災

目前台灣國小的應試教育,在公立學校中是受到一定程度控制的。但是要警剔兩件事情:

  1. 台灣很多家長,沈浸在:靠補習以求在應試教育中贏過同學的慣習思維中。畢竟他們是這樣長大的。
  2. 台灣是個「逐利」的社會,只要用「人就利如水就下」的邏輯推理,大致能判斷出未來的走向。

如果聽過丁丁六七年前的演講,大約就聽過很早丁丁就提醒:台灣各行各業的人士,漸漸就會學會如何「使用」實驗教育來達成他們各自的目的,實驗教育不會停留在早期:由理想家、社運分子、有需要的家庭為主流的局面中。莫謂言之不預,形勢的發展果然如此。振鐸學會還有一個預測,大家也可以拭目以待:實驗教育的老師以「野生的」為好,哪一路的實驗教育為了取食而接受馴化,哪一路的實驗教育就會先異化。

只要通過並實施普發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挪用子女教育券,以紓緩家計壓力的增長比例可能不會太多;但一定會有一堆補習班教家長怎麼寫自學申請書,申請自學,然後把補助拿來繳補習班學費以衝刺考科。這部分的家長如果有十分之一就好,就至少會帶動另外十分之一的家長跟進,跟前一批家長搞應試教育的軍備競賽。然後國小教育現場就撕裂成兩大塊:「提錢出來補習的」與「留在公校唸書」的,政府一天到晚平衡兩邊的利害就精疲力盡了,什麼正事都不用辦了。

澄清一些誤解

一、高中補助學費,是為了改善國庫應補助對象的逆分配,並不是踐行「教育提款權」

階段別公私比例入學方式
高中半數公立半數私立考試入學
國中小幾乎全為公校學區入學

政府目前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公立高中免學費,大部分私立高中有補助學費。雜費則依身份別享有不同比例的補助。其政策設計的緣由,是因為我國高中階段,學校半數公立半數私立,又採取考試入學,會考成績仍舊是多數公立高中篩選學生的主要依據。結果就是:高社經家庭子弟容易考贏,讀公立高中;低社經家庭子弟容易考輸,讀私立高中,除了要繳更高的費用之外,年紀輕輕就開始背負學貸。此種結果是:國庫應補助對象的逆分配。在政府決心實施十二年基本教育之後,由於菁英教育的金字塔結構與篩選機制,短期內無法完全被取代,因應的政策是補助部分私立高中學生學費。國庫每年填入200億(逐年遞減),用以縮小不同社經家庭子弟,所受到補助逆分配的不公平。而實驗教育學生領取學費補助,乃是由於比照私立學校學生而來,從來就沒有:有「教育選擇權」就有「教育提款權」的政策邏輯。

國中小則是與高中完全不同的生態:不但公校可以涵蓋全部國民,並且能涵蓋全部國土,又採取學區入學,免納學費。人民依學區進入公立國中小,學校必須「零拒絕」。這就是一視同仁,就是「無歧視」,就是憲法所稱的「基本教育,免納學費」。所以目前的國中小在零拒絕、一視同仁、無歧視方面是沒有毛病的,甚至比實驗教育更為踐行平等。而家長如果覺得公立國中小的學習環境過於平庸,也可以行使教育選擇權,動手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實驗教育機構和團體是可以挑選學生的,並不是「零拒絕」,也沒有承擔對其他受教者一視同仁、無歧視的義務與責任,自然並沒有取走公立學校教育經費的正當性。

再者目前現場混搭式的實驗教育已不少見:小學家長讓同學在學區國小上國語、數學,二到四個半天送去實驗教育機構,二到四個半天家長自己帶,集各項學習資源的優點於自己小孩身上。如果家長自公立學校取走教育經費後,難道要按項目付錢才能使用學校資源?這樣子運作實驗教育制度難道不會過於複雜?

二、教育券制度有擴大「教育不平等」與「社會不平等」的極大風險

目前主張修改《國民教育法》普發實驗教育學生學費補助的訴求,不管話術上如何迴避,其本質就是某種「教育券」。也就是把公共教育的錢分了,讓各家各戶透過「選擇」,得到最適合自己的教育。

自 1962 年,已故芝加哥經濟學派領袖傅利曼在《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開始倡議實施教育券,世界上已經有很多右派的政府、地區、政黨試行過教育券制度,實施結果的研究報告也很多,大家都可以輕易找到。由於實施的配套有很大的差別,所以是不是如學說推論:透過市場和選擇,教育經費能得到最有效的運用,每一家也能得到最適合自己教育,這一點很不一定。但大多數的報告都會反映:富人子女受益於教育券制度更大,窮人子女則沒有從教育券制度得到好處。這一點個案上會有差別(如五味屋會專門幫窮人子女),但趨勢確實如此。原因在於富人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為子女挑選學校;窮人家庭則要奔走於明天要下鍋的米,並沒有精力與餘裕花在子女的教育選擇上。再舉一個例子,大家也能明白這個道理:台灣的健保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公共服務,如果大家把健保的錢平分給所有家庭,然後讓各個家庭依賴自己分到的錢去照顧自家人的健康,吃大虧的自然是窮人。窮人需要的是平價、免操心、搆得著基本水準的公共服務,富人則需要更多與更高檔的選擇。

把公共教育的錢分了,全面實施教育券,這個訴求二十年前林泰維先生在台灣的教育社運界就十分用力地提倡過。但是並沒有太多教育社運團體響應。其間的原因之一是:窮人家庭的大人有更強的動機去挪用子女的教育券,以應付緊迫的家庭支出。此類例子雖然不多,可是拿教育券去給小孩補國英數社自等考科,瘋狂刷題衝刺應試教育的家長,恐怕就不會少了。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家長會挪用子女的教育券紓緩家計壓力,百分之二十的家長會拿教育券去衝刺考科,在台灣實施教育券就是國民教育的空前大災難了。

並不是說今天提倡:國教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可以把教育經費從公立學校取走的人,都有和林泰維先生一樣的主張。今天大家只是要取走自己家的教育經費,沒有要管別人取不取走他家的教育經費。但大家試想:如果今天法律上承認實驗教育學生可以從公立學校取走他家的教育經費,那政府又有什麼立場不讓其他人使用相同的邏輯取走他家的教育成本?

三、怎麼讓政府把錢給對人,給對地方?

以上的論述不是說政府不應該提供給實驗教育更多的補助,而是說:不應該普發學費補助,每個人都給;尤其不應該用「拿回我的教育成本」的邏輯給。要讓政府把錢給對人,給對地方,最好是訂定更多實在的「補助要點」,而這樣子做,不需要修改《國民教育法》,實驗教育的補助,目前就是這樣子操作的。

首先應該多給的是「特殊學習需求的學生」。其實兩岸的體制外教育都有相同的發現:就是亞斯伯格、妥瑞…等特殊學習需求的學生,如果擺在一個「不病理化」看待他們的學習環境,只把他們的特殊學習需求,看成像身高 170 公分,體重 55 公斤等一般同學的某種正常特質,所謂的「症狀」經常會減少,進而可以停止用藥。這也是許多台灣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特殊學習需求的學生,佔比往往超過 20% 的原因。然而目前對實驗教育中特殊學習需求學生的補助,完全是使用「延伸體制學校輔導體系來覆蓋實驗教育學生」的概念,不但在概念和方法上不合,而且在執行面上也常常是看似有幫助,其實沒有獲得到幫助的現實。所以應該給足經費,譬如說每年一億,以法律扶助基金會類似的方式,給予實驗教育中特殊學習需求的學生,個案化的社工與輔導協助。這個部分就有必要訂定全新的補助要點。

其次,也應該全面盤點教育部三百多個補助要點,其補助對象只要能夠適用實驗教育學生的,就修改補助要點,補助實驗教育學生,而不要很多補助,體制學校可以申請,而實驗教育學生不能申請。

增加窮人參與實驗教育的機會,是另一個擴增補助的重點。該修的不是《國民教育法》,而是《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地方政府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提供教育補助。然而這項教育補助目前尚未被解釋為:涵蓋就讀適合他們的實驗教育。但如果要改,多數的地方政府未必有此財力,同時補助個案時也須要設置合理的上限。

以明定補助對象、補助用途、補助標準的補助要點來提供實驗教育學生補助,不會有上一段教育券補助,被大人挪用到緊迫家計或衝刺應試教育等道德風險。

四、政府必須權責相符

眾人之事,權責相符則成,權責不符則敗。政府擁有調動國庫財源,聘用教師,強迫國民教育階段人民接受教育的權力。同時也就負有提供學生「適性學習」之責任。

政府就是公立學校老師的聘用者,必須傾盡全力、軟硬兼施地去改善教育現場。如果一味因循、態度消極,或對推進「學生適性學習」束手無策,人民就有了「自己辦國民教育」的正當性,屆時「教育券」用擋是擋不住的。


要做的事太多,其中最優先的就是將實驗教育發展出來的「自主學習典範」儘快橋接到體制學校裡來,一點一點地取代掉傳統的「教科書教學典範」。不然,有錢的人民在實驗教育中接受「自主學習典範」,沒錢的人民只能留在體制學校中接受「教科書教學典範」。反之,家長們在體制學校中也能接受到「自主學習典範」,自然「教育券」就難以形成風潮和強大的政策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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