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審議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第 1 行: | 第 1 行: | ||
[[分類:十二年國教/課程與教學]] | [[分類:十二年國教/課程與教學]] | ||
− | + | ==透過十二年國教法源制定,進一步推展我國中小學課程公共化== | |
− | # | + | #須訂定課程發展週期入法,但課程發展週期決定為幾年不必入法,個人支持四年一個小週期。 |
+ | #課程審議委員任期四年,非政府代表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 ||
+ | #成就這一代的課綱為「臺灣社會的課程,而非教育人員的課程」,應: | ||
+ | #*容許人民可以提出「競爭性設計」。 | ||
+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納入環境、勞動、產業三方面的代表。代表由主要團體推荐具課程、評量、教育學或心理學背景的人士參與,不能派路人甲路人乙來。 | ||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 |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 | ||
+ | |||
+ | <!-- | ||
+ | #分組審議:刪除或刪減掉領域/學科/群科教師代表6人及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23人。 | ||
#綜合高中課綱被研究小組建議「融掉」了。 | #綜合高中課綱被研究小組建議「融掉」了。 | ||
− | |||
#允許社會和人民經嚴格的程序有提案權。這必須調整「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 | #允許社會和人民經嚴格的程序有提案權。這必須調整「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 | ||
+ | --> |
2013年1月18日 (五) 16:46的修訂版本
透過十二年國教法源制定,進一步推展我國中小學課程公共化
- 須訂定課程發展週期入法,但課程發展週期決定為幾年不必入法,個人支持四年一個小週期。
- 課程審議委員任期四年,非政府代表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 成就這一代的課綱為「臺灣社會的課程,而非教育人員的課程」,應:
- 容許人民可以提出「競爭性設計」。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納入環境、勞動、產業三方面的代表。代表由主要團體推荐具課程、評量、教育學或心理學背景的人士參與,不能派路人甲路人乙來。
-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