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建議) |
|||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28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 | [[分類:十二年國教]] | + | [[分類:十二年國教]]__NOTOC__ |
− | + | <!-- | |
− | === | + | <p align=right>2013.1.18</p> |
− | # | + | --> |
− | # | + | <p align=right>2013.5.13</p> |
− | # | + | <!-- |
+ | ==肯定與感謝== | ||
+ | #肯定部長擴大社會參與察納雅言,組織「十二年國教諮詢會」,讓我們和立昇兄、心儀等人常有機會討論和交換意見,幫助真的很大。就算對入學制度的立場不一定一樣,但是還是可以在改善課程教學、學費排富上面有很多的共識。 | ||
+ | #也肯定部長改組十二年國教專案辦公室,能量加大之外,也更朝向委員立法提案和社運團體的建議方向邁進。 | ||
+ |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十二條「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 ||
+ |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並感謝教育部1.8協商時再納入「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這是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第八條。同時也緩和了鄭麗君委員提案《國家課程會組織法》的迫切性。 | ||
+ | #感謝教育部1.8協商時認可部分高職可以性向免試入學,不必比會考成績:「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次項規定不能比國中學科成績。 | ||
− | === | + | ==在慘勝與雙贏之間取捨== |
− |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 | + | *我們希望能幫助十二年國教法源能順利協商;往深處看今天我們提的每一點建議都是在幫助教育部。 |
+ | *由於以下兩點,立法院在野黨正被推向反對十二年國教如期實施的立場: | ||
+ | *#執政黨立委基於政黨競爭,打壓民進黨委員對十二年國教的提案與參與,用程序委員會否決、保留全部提案條文、不併案協商…等等作法。不錯,事情是立委做的,但是用的口實是「幫教育部法案護航」,所以帳還是算在教育部頭上。 | ||
+ | *#十二年國教的社會爭議逐漸浮現,使得政治投機的氛圍增加。 | ||
+ | *我們很努力地再設法把民進黨拉回來,找林佳龍委員、林淑芬委員、鄭麗君委員談,請他們回到法案協商,但是教育部不能在這個時候害我們。委員的正確提議應該讓它入法。 | ||
+ | *《高級中等教育法》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應該併同協商,因為只協商《高級中等教育法》就不能新增條文。我們會勸委員讓它們合成一個法案(這是委員的讓步與善意),國民黨與民進黨也應該有對等機會邀集協商,兩邊教育部應該都要去,而且都應規格相同,誠懇以待。 | ||
+ | *最壞的情形是民進黨被推到對立面,國民黨強行表決十二年國教法源,但這樣的結果是慘勝: | ||
+ | *#政治風險高:以後再碰到公私逆轉、活化教學未生效、會考爭議,會不斷有人透過立院去翻案。 | ||
+ | *#教育部的十二年國教施政舉步維艱:不管是相關的預算審查、配套法案、施政報告,都會耗費無窮的資源去排除反對。 | ||
+ | *立法院和教育部的法源協商是教育部的上位程序,不是下位程序,無法在諮詢會的架構下處理。 | ||
+ | --> | ||
+ | *民進黨必須更有擔當去做「對的事情」,對國民黨的不滿才有可能轉換成對民進黨的支持。 | ||
+ | *民進黨立院十二年國教平台已經成形,就等主席點頭,柯總召發動就可以討論和處理民進黨在這一波十二年國教中的作為。 | ||
+ | *民進黨在這一波十二年國教中作為的四選項:袖手旁觀;反對杯葛;提出修正訴求,國民黨堅持撞牆再反對杯葛;提出修正訴求,國民黨願意接受就共同立法。 | ||
+ | ==四項主要建議== | ||
+ | ===一、免試時間表不入法,但免試在特招前入法=== | ||
+ | #免試時間表可以不入法(這是委員的善意),具體時間表交給教育專責機構任務第六款「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讓選秀派與均優派的社會爭議可以在日後慢慢解決。 | ||
+ | #但《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三十八條請加入「特色招生應於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後辦理。學校未招滿之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名額,不得流用於特色招生。」這是林淑芬、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的第六條規定。 | ||
+ | ===二、教育部專責機構入法=== | ||
+ |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九章中,併入林淑芬、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十二年國教專責機構條文,但改設於教育部。 | ||
+ | #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並主管十二年國教的情形下,十年內十二年國教仍以教育部為決策機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執行機構;十年後十二年國教再完全回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這一點教育部需要法源。 | ||
+ |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將全面免學費時點延後,第六款將免試爭議延後,第七款將整合社會意見(諮詢會)入法。都有助於在今年三至五月間完成十二年國教法源立法。 | ||
+ | ===三、階梯式學費補助=== | ||
+ |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仍賦予政府有一天財源寬裕之後,可以實施不排富的免學費政策,但不必在民國一○三年。 | ||
+ | #第二條改成以免學費「為主」,第卅六條「免學費規定」改成「費用補助規定」,第五六條刪除,第五七條以「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及學費以外之補助」為補助法源。 | ||
+ | <!-- | ||
+ | #展延學費補助排富,可幫助教育部: | ||
+ | #*免受幫貴族私校打前段公校之批評。減輕公私逆轉的壓力,緩和商周、新新聞、親子天下等主要媒體的批評。 | ||
+ | #*增加弱勢家庭雜費補助。 | ||
+ | #*挹注均優質化經費。 | ||
+ | #*減輕日後部長們軋頭寸的壓力。學費補助是每年支出,就算教育部要到前一兩年,也未必每年都能要到。要考慮主計處、科技界大老對行政院的影響。 | ||
+ | #多位委員及教育團體均強列反對教育部1.8在協商時提出要在第五六條置入「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的立場與條文。 | ||
+ | --> | ||
+ | ===四、改善課程治理=== | ||
+ | #鄭麗君委員的《國家課程會組織法》可以暫不提出。 | ||
+ | #但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三條請加入課綱實施週期並強化課程審議會設計。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可以是課綱的研究單位,但是不能是課綱「唯一」的研究單位,不然課程審議會就被架空了。 | ||
+ | #請同步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改為「教育部應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br/>教育部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運作辦法與課程網要修訂及開始實施之週期,由教育部定之。<br/>課程審議會得委託國家育研究院或其他機構,協助辦理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 | ||
+ | |||
+ | ==其他法源協商相關建議== | ||
+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
+ |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 ||
+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
+ | #第五一條,刪除「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這是鄭麗君委員十分堅持的建議,不然會妨及她校規正常化的努力。 | ||
+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無公益目的之使用需求時得做其他使用。」 | ||
+ | |||
+ | ==重申建議== | ||
+ | #對監控「公私逆轉」採取有力作為,學費補助排富,管好國中直升高中部,教學正常化。 | ||
+ | #請以教育雲為基礎,於其上推動「中小學開放課程計畫」(中國大陸三年前開始由央視推動公開課程計畫),支持《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立法,這對活化課程都有很大的幫助。而且也可提供中上家庭在惡補與上貴族私校之外有其他選擇,有助防止「公私逆轉」。 | ||
+ | <!-- | ||
+ | ==給范信賢== | ||
+ | 請教育部協助儘快確定十二年課綱發展之法源。 | ||
+ | *修正法源《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俾得以規畫國小一年級至後中三年級之課程。 | ||
+ | *建議法律條文重點: | ||
+ | *#課綱實施及發展週期入法。 | ||
+ | *#課程審議會入法。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是課綱的研究單位,但不是課綱「唯一」的研究單位,不然會招致架空「課程審議會」之攻擊。 | ||
+ | *#請加入「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以擴大學校活化教學或發展特色課程之空間。 | ||
+ | *《高級中等教育法》目前已進入協商流程,《國民教育法》教育部尚無提案,如能以委員既有提案(馬文君、林佳龍)為基礎,教育部參與審查及修正,則會比重提部版、院版、重送立法院快。 | ||
+ | --> | ||
+ | <!-- for 鄭麗君 | ||
+ | ==三點溝通== | ||
+ | #為什麼社會對國民黨的厭惡並沒有轉化成對民進黨的支持:因為覺得民進黨太投機。這是小英可以比民進黨更進一步的地方。 | ||
+ | #民進黨與國民黨之不同:國民黨是整個公共政策偏袒的總後台,馬英九沒有在治理國家,是一個特定的利益集團在治理國家,而馬英九只是這個集團的超級公關而已。社會運動的大方向是「去偏袒」,證所稅推動如果國民黨先和社運團體聯手合作八個月再推動,現在已經得手。但是國民黨就是不可能這麼做! | ||
+ | #當民國 100 年元旦,馬英九宣布政府要正式推動十二年國教,均優派已經贏得了戰略大局,再來就是要用十倍的耐心去消化成果。選秀派可以在個別的戰場和均優派互有消長,但是很難扭轉戰略大局。只要丁丁、忠泰、國清共同扛起維繫均優派整個民間網絡的責任,使之不會渙散,基本上均優派就不會輸。 | ||
+ | --> | ||
+ | <!-- | ||
+ | 佳龍委員好: | ||
+ | |||
+ | 我是丁志仁老師,關於今天中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協商,有幾點建議供委員參考: | ||
+ | #第三十七條建議條文調整為<br/>「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br/>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br/>此修正對高職提供免試性向入學的新管道,但絕不應放入藝才班招生,不然會導致藝才班變成明星高中挑選精英學生的缺口(目前藝才班人數極少);也不應放入特色招生,會使特色招生有藉口將考試時間提前;只能放在免試入學中,但仍有四排: | ||
+ | #*排除高中。 | ||
+ | #*排除學科考試。 | ||
+ | #*排除術科甄選。 | ||
+ | #*排除國中學科成績。 | ||
+ | #第二、卅六、五六條先保留,這些條文跟學費補助排富有關,民進黨智庫教育小組的十二年國教版本是要排富的,但在 1.13 遊行前,民進黨應該會對十二年國教維持不表態。下次民進黨智庫教育小組會議是 1.14 召開。 | ||
+ | #第九章全章保留,因為要從林淑芬的「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抽出一些關鍵性條文,如專責機構入法,放入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此事明天早上 10:00 我會和林淑芬委員再商量。 | ||
+ |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 ||
+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
+ |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 ||
+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
+ |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 ||
+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 ||
+ | |||
+ | 除了前三點外,其他各點建議能達成很好,不能達成建議保留繼續協商的空間,這是我、忠泰和國清的共同意見。 | ||
+ | |||
+ | 又國民黨蔣乃辛委員應會去支持高職性向入學,給您做參考。 | ||
+ | |||
+ | 謝謝委員。 | ||
+ | --> | ||
+ | |||
+ | <!-- | ||
+ | ==建議== | ||
+ | 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 ||
+ |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br/>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 ||
+ | #教育部設專責機構入法,第九章附則增列一條:<br/>為有效整合各級政府及民間力量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項工作,教育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一十三年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辦公室,任務如下:<br/>一、規畫並妥善運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款預算。<br/>二、協調各級政府調整學校之硬體、軟體、師資,促進學校之均質化與優質化,以幫助學生適性學習。<br/>三、規畫有效措施,縮短學生學習落差。<br/>四、均衡各地就學機會。<br/>五、透過學雜費補助合理減輕家庭就學費用負擔。<br/>六、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br/>七、每年諮詢社會各界意見,動態調整推動計畫與預算。<br/><br/>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 ||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 ||
#*第二條「採免試為主及免學費」→「以免試及免學費為主」 | #*第二條「採免試為主及免學費」→「以免試及免學費為主」 | ||
− | #* | + | #*第卅六條「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第五十七條費用補助之規定」。 |
#*第五六條→刪除。 | #*第五六條→刪除。 | ||
− | # | + |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
− | # | +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 | # | + |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
− | + | ||
− | + |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 ||
− | + | ||
− | + | ||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 ||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 #*免試入學、特色招生是不是交聯集關係?還是互斥? | ||
第 28 行: | 第 127 行: | ||
#第卅七條,入學方式保留。 | #第卅七條,入學方式保留。 | ||
#第卅八條,沒有免試入學的特色招生,只能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另依「歷年招生情形」訂特色招生名額是保障傳統名校。 | #第卅八條,沒有免試入學的特色招生,只能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另依「歷年招生情形」訂特色招生名額是保障傳統名校。 | ||
− | |||
− | |||
− | |||
==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 | ==十二年國教推動條例== |
2013年5月13日 (一) 08:45的最新修訂版本
2013.5.13
- 民進黨必須更有擔當去做「對的事情」,對國民黨的不滿才有可能轉換成對民進黨的支持。
- 民進黨立院十二年國教平台已經成形,就等主席點頭,柯總召發動就可以討論和處理民進黨在這一波十二年國教中的作為。
- 民進黨在這一波十二年國教中作為的四選項:袖手旁觀;反對杯葛;提出修正訴求,國民黨堅持撞牆再反對杯葛;提出修正訴求,國民黨願意接受就共同立法。
四項主要建議
一、免試時間表不入法,但免試在特招前入法
- 免試時間表可以不入法(這是委員的善意),具體時間表交給教育專責機構任務第六款「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讓選秀派與均優派的社會爭議可以在日後慢慢解決。
- 但《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三十八條請加入「特色招生應於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後辦理。學校未招滿之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名額,不得流用於特色招生。」這是林淑芬、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的第六條規定。
二、教育部專責機構入法
-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九章中,併入林淑芬、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十二年國教專責機構條文,但改設於教育部。
- 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並主管十二年國教的情形下,十年內十二年國教仍以教育部為決策機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執行機構;十年後十二年國教再完全回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這一點教育部需要法源。
-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將全面免學費時點延後,第六款將免試爭議延後,第七款將整合社會意見(諮詢會)入法。都有助於在今年三至五月間完成十二年國教法源立法。
三、階梯式學費補助
-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仍賦予政府有一天財源寬裕之後,可以實施不排富的免學費政策,但不必在民國一○三年。
- 第二條改成以免學費「為主」,第卅六條「免學費規定」改成「費用補助規定」,第五六條刪除,第五七條以「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及學費以外之補助」為補助法源。
四、改善課程治理
- 鄭麗君委員的《國家課程會組織法》可以暫不提出。
- 但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三條請加入課綱實施週期並強化課程審議會設計。
- 國家教育研究院可以是課綱的研究單位,但是不能是課綱「唯一」的研究單位,不然課程審議會就被架空了。
- 請同步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改為「教育部應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教育部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運作辦法與課程網要修訂及開始實施之週期,由教育部定之。
課程審議會得委託國家育研究院或其他機構,協助辦理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
其他法源協商相關建議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 第五一條,刪除「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這是鄭麗君委員十分堅持的建議,不然會妨及她校規正常化的努力。
-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無公益目的之使用需求時得做其他使用。」
重申建議
- 對監控「公私逆轉」採取有力作為,學費補助排富,管好國中直升高中部,教學正常化。
- 請以教育雲為基礎,於其上推動「中小學開放課程計畫」(中國大陸三年前開始由央視推動公開課程計畫),支持《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立法,這對活化課程都有很大的幫助。而且也可提供中上家庭在惡補與上貴族私校之外有其他選擇,有助防止「公私逆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