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教育經費: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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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財源增量佔總增量之比重×教育佔支出之比重」分配。<br/>財源增量貢獻度,中央與地方之比為:4.88比1<br/>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中央為12.09%,地方為32.42%<br/>增量分配權重中央為(4.88/5.88)×0.1209=0.10034<br/>增量分配權重地方為(1/5.88)×0.3242=0.05514<br/>中央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64.54%<br/>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35.46% | + | *採三原則: |
− | + | *#承認過去的分配有其背景因素,所以只處理增量部分。 | |
+ | *#承認造成教育經費增量的原因乃是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財源(不含舉債與鑄幣)增長的結果,由於財源增長幅度不同,可依其權重分配增量。 | ||
+ | *#承認中央與地方財源增量,對於教育 | ||
+ |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財源增量佔總增量之比重×教育佔支出之比重」分配。<br/>財源增量貢獻度,中央與地方之比為:4.88比1<br/>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中央為12.09%,地方為32.42%<br/>增量分配權重中央為(4.88/5.88)×0.1209=0.10034<br/>增量分配權重地方為(1/5.88)×0.3242=0.05514<br/>中央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64.54%<br/>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35.46% | ||
===三、對「縣市間教育經費增量分配」建議:=== | ===三、對「縣市間教育經費增量分配」建議:=== |
2020年5月18日 (一) 09:02的修訂版本
一、發現事實:
- 以(2.5×高中班數+2×國中數+1.6×國小班數)=班級權數(X),教育支出(單位元)=4×108+106×X+30.471×X2
R2=0.9949,(台北市除外)。 - 我國最後一個教育實支約符合法定分配數的年度是 106 年(2017),法定分配數是 5849 億,實支值為 5816.5 億。
- 自107 年(2018),法定分配數就高於實支數值 138 億以上,而且越差越大。究其原因有二:
- 缺少有效需求,高國中小量體在縮小,單位成本也無法顯著提高;年金改革有效抑制住教育人員退撫支出不合理的膨脹。
- 中央與地方分配教育支出增量時,未依彼此自有財源的增量比重分配。縣市端一沒有「新增的財力」去增加教育支出,二也沒有教育經費出口,去有意義的使用教育預算。
二、對「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建議:
- 採三原則:
- 承認過去的分配有其背景因素,所以只處理增量部分。
- 承認造成教育經費增量的原因乃是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財源(不含舉債與鑄幣)增長的結果,由於財源增長幅度不同,可依其權重分配增量。
- 承認中央與地方財源增量,對於教育
-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財源增量佔總增量之比重×教育佔支出之比重」分配。
財源增量貢獻度,中央與地方之比為:4.88比1
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中央為12.09%,地方為32.42%
增量分配權重中央為(4.88/5.88)×0.1209=0.10034
增量分配權重地方為(1/5.88)×0.3242=0.05514
中央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64.54%
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35.46%
三、對「縣市間教育經費增量分配」建議:
- 縣市間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採以下兩原則,權重各佔 50%:
- 自有財源增量權數:自有財源減少者,計為 0 ,其餘依自我財源增量對「有增量縣市之自有財源增量總數」比重。
- 教育規模權重:依國小班×1.6、國中班×2、高中班×2.5計算。
- 深化推動蔡英文總統「0到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政見,推動 2~6 歲學前教育公共化政策,創造有效教育支出需求,達到學前教育免抽籤的公共化水準。
三、與台北市討論:
- 墊高規模的班級係數?
- 不墊高規模的班級係數,但以相同規模的之回歸值,決定倍率?
- 提高自有財源的權重,大於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