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民進黨的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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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 ||
+ | ==院版財劃法與教育經費相關之重點說明== | ||
+ | #第八條規定:將所得稅6%、營業稅98.5%、非金馬菸酒稅的80%、金馬菸酒稅的20%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
+ | #第十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辦法授權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會商決定。因為這不是補助款,所以就排除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約束。 | ||
+ | #第十一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76.5%(90%×85%)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但這個基本需求差短是教育、警消、社福混計的。 | ||
+ | #第十二條規定:基準財政需要額的定義與內涵。 | ||
+ | #第廿五條規定:規定行政院一般性補助之財源與下限。 | ||
+ | #第廿六條規定:統籌分配稅款以外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已不含人事、退撫、基本辦公費)。 | ||
+ | #第卅六條規定: |
2013年8月1日 (四) 13:29的修訂版本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基本思維:
- 在財政上不要有教育的獨立區塊,以免妨礙施政彈性。
-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利、義務要切割清楚,這樣才有利於中央政府施政。
- 修法意圖
- 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院版財劃法第卅八條)
- 廢除中央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補助地方國民教育之分擔義務。
-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的意圖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院版財劃法與教育經費相關之重點說明
- 第八條規定:將所得稅6%、營業稅98.5%、非金馬菸酒稅的80%、金馬菸酒稅的20%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第十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辦法授權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會商決定。因為這不是補助款,所以就排除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約束。
- 第十一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76.5%(90%×85%)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但這個基本需求差短是教育、警消、社福混計的。
- 第十二條規定:基準財政需要額的定義與內涵。
- 第廿五條規定:規定行政院一般性補助之財源與下限。
- 第廿六條規定:統籌分配稅款以外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已不含人事、退撫、基本辦公費)。
- 第卅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