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局中的台灣未來》/實驗教育三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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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隔66年,台灣於2014年通過實驗教育三法,是少數國際上通過讓「人民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的國家,後於2023年修法,政府會提供國小到高中階段的自學補助,讓學生不分家庭與社經背景,皆擁有教育選擇權。這一連串的進程,是「國家教育權」獨大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落實從「統一規格教育」走到「適性學習」,此策略非常有利社會走向典範轉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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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mg src='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d/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png' width=307 height=4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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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什麼意思呢?因為與體制教育與實驗教育背後的典範有著本質性的不同,以下為幾個具體例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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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ble class=nicetable> | ||
+ | <tr><th>實驗教育</th><th>體制學校</th></tr> | ||
+ | <tr><td> | ||
+ | 學習公社:<br/> | ||
+ | 學習網絡交點<br/> | ||
+ | 生活、經濟、治理融合的有機體<br/> | ||
+ | 彈性、成員的動機較好<br/> | ||
+ | 主要活動聚焦於學習,與學習無關會被質疑<br/> | ||
+ | 親、師、生共學,歡迎參與<br/> | ||
+ | 透過反省與思考重構權力關係<br/> | ||
+ | </td><td> | ||
+ | 科層制學校:<br/> | ||
+ | 龐大科層體制末端派出所<br/> | ||
+ | 跑課表、考試為主,加有限的生活實踐<br/> | ||
+ | 僵固、成員無力感強、削弱動機<br/> | ||
+ | paper work 極多,過度儀式化<br/> | ||
+ | 是老師與行政人員的學校,排斥其他人參與<br/> | ||
+ | 複製社會主流的價值與支配關係<br/> | ||
+ | </td></tr> | ||
+ | <tr><td>只有教育人員本於專業所生的保障</td><td>教師鐵飯碗</td></tr> | ||
+ | <tr><td>人事成本適中,足以養家,不足以遊山玩水</td><td>人事成本過高</td></tr> | ||
+ | <tr><td>專、兼的薪酬差距小很多</td><td>專、兼的薪酬差距過大(剝削)</td></tr> | ||
+ | <tr><td>教育人員和百業交融,多樣性良好</td><td>學科教師自成封閉的集團,不與百業交流</td></tr> | ||
+ | <tr><td>承認學生的差異、以個別指導為基礎</td><td>課程對象預設為高度相同規格的學生</td></tr> | ||
+ | <tr><td>由聽課而選課而組課,最後課程與生活結合</td><td>聽課、寫作業、月考</td></tr> | ||
+ | <tr><td>選修課多,而且開始的較早</td><td>學科老師會什麼,學校開什麼</td></tr> | ||
+ | <tr><td>領域、主題課程多,大區塊排課</td><td>學科割裂學生的完整學習,排課破碎</td></t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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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td>跨校選修很自然</td><td>學校間合作,困難重重(科層制限制)</td></tr> | ||
+ | <tr><td>鼓勵學生自主學習、適性學習</td><td>強迫學生依國定課綱學習,跟不上也一樣要</td></tr> | ||
+ | <tr><td>基本能力的單元較少,但重要性較高</td><td>學科專家濫權,將什麼都塞進課綱中</td></tr> | ||
+ | <tr><td>過程技能的訓練較多</td><td>過程技能的訓練過少,時間用來應試訓練</td></tr> | ||
+ | <tr><td>務實致用、learning by doing</td><td>趕完進度、大量考題練習</td></tr> | ||
+ | <tr><td>強調學會,單元少一點沒關係</td><td>強調學過,沒有真的搞懂沒關係</td></tr> | ||
+ | <tr><td>讓每位學生都能自學習中受益</td><td>只關心前 5% 的學生,其他人當陪讀沒關係</td></tr> | ||
+ | <tr><td>學習公社與家庭相互滲透,是社會重建的一環</td><td>很難將正外部性由學校折射到家庭</td></t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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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台灣推動實驗教育法律相關簡史 | ||
+ | * 1999年6月25日,我國訂定教育基本法,其他第八條特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
+ | * 2012年4月28日,均優學習論壇提出「立法保障實驗教育」開始推動立法 | ||
+ | * 2014年11月19日,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實施以下三個條例: | ||
+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
+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
+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
+ | * 2020年02月21日,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讓國中小可以實施原住民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 ||
+ | * 2022年10月28日,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讓高中可以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 ||
+ | * 2023年5月29日,修改《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自此政府開始得以補助國中小學階段個人、團體自學經費,因而在此之前政府只能補助機構式實驗教育的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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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律小知識|憲法 > 法令(法、規、條例、通則)、緊急命令 >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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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驗教育延伸參考資料: | ||
+ | *http://well-being-ng.net/wellBeingNg/index.php?title=臺灣實驗教育 | ||
+ | *http://jendo.org/wiki1231/index.php?title=這是一場改良公共教育的課程實驗 |
2024年5月24日 (五) 17:21的最新修訂版本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力的《世界人權宣言》,其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為「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時隔66年,台灣於2014年通過實驗教育三法,是少數國際上通過讓「人民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的國家,後於2023年修法,政府會提供國小到高中階段的自學補助,讓學生不分家庭與社經背景,皆擁有教育選擇權。這一連串的進程,是「國家教育權」獨大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落實從「統一規格教育」走到「適性學習」,此策略非常有利社會走向典範轉移。
這是什麼意思呢?因為與體制教育與實驗教育背後的典範有著本質性的不同,以下為幾個具體例子:
實驗教育 | 體制學校 |
---|---|
學習公社: |
科層制學校: |
只有教育人員本於專業所生的保障 | 教師鐵飯碗 |
人事成本適中,足以養家,不足以遊山玩水 | 人事成本過高 |
專、兼的薪酬差距小很多 | 專、兼的薪酬差距過大(剝削) |
教育人員和百業交融,多樣性良好 | 學科教師自成封閉的集團,不與百業交流 |
承認學生的差異、以個別指導為基礎 | 課程對象預設為高度相同規格的學生 |
由聽課而選課而組課,最後課程與生活結合 | 聽課、寫作業、月考 |
選修課多,而且開始的較早 | 學科老師會什麼,學校開什麼 |
領域、主題課程多,大區塊排課 | 學科割裂學生的完整學習,排課破碎 |
學期排課,會因應學習機會調整課程 | 週課表,很難機動調整 |
跨校選修很自然 | 學校間合作,困難重重(科層制限制) |
鼓勵學生自主學習、適性學習 | 強迫學生依國定課綱學習,跟不上也一樣要 |
基本能力的單元較少,但重要性較高 | 學科專家濫權,將什麼都塞進課綱中 |
過程技能的訓練較多 | 過程技能的訓練過少,時間用來應試訓練 |
務實致用、learning by doing | 趕完進度、大量考題練習 |
強調學會,單元少一點沒關係 | 強調學過,沒有真的搞懂沒關係 |
讓每位學生都能自學習中受益 | 只關心前 5% 的學生,其他人當陪讀沒關係 |
學習公社與家庭相互滲透,是社會重建的一環 | 很難將正外部性由學校折射到家庭 |
總成本差不多,差別在「教育哲學」 | |
普遍因家長溺愛子女,讓變得不習慣走正確而辛苦的路 | |
普遍因為時代因素,學習以外會佔據同學注意力 | |
都有社經不平等的因素在內 | |
大人要先改變,同學才會改變,此點需要(學校/公社)與家庭共同努力 |
台灣因為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使得各類型教育模式蓬勃發展。此好處是我們可以藉由實驗教育的自主學習實踐經驗,帶動公立學校的發展與轉化,實現「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的理念。
💡 台灣推動實驗教育法律相關簡史
- 1999年6月25日,我國訂定教育基本法,其他第八條特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2012年4月28日,均優學習論壇提出「立法保障實驗教育」開始推動立法
- 2014年11月19日,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實施以下三個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2020年02月21日,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讓國中小可以實施原住民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 2022年10月28日,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讓高中可以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 2023年5月29日,修改《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自此政府開始得以補助國中小學階段個人、團體自學經費,因而在此之前政府只能補助機構式實驗教育的經費
📖 法律小知識|憲法 > 法令(法、規、條例、通則)、緊急命令 >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實驗教育延伸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