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第十五任總統候選人支持並落實實驗/創新教育承諾書) |
(→第十五任總統候選人支持並落實實驗/創新教育承諾書) |
||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1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 | [[分類: | + | [[分類:實驗教育]]__NOTOC__ |
*每年都會有台灣實驗教育的列表,最近的是親子天下2017年二月號的第18,19頁。 | *每年都會有台灣實驗教育的列表,最近的是親子天下2017年二月號的第18,19頁。 | ||
*[https://flipedu.parenting.com.tw/article/2426 英國中小學全面轉型公辦民營,試辦2個月喊卡。] | *[https://flipedu.parenting.com.tw/article/2426 英國中小學全面轉型公辦民營,試辦2個月喊卡。] | ||
第 194 行: | 第 194 行: | ||
#讓教育本身成為鄉村重要的「綠色產業」。 | #讓教育本身成為鄉村重要的「綠色產業」。 | ||
{{:跳至頁首}} | {{:跳至頁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連結== | ==參考連結== |
2019年10月5日 (六) 07:26的最新修訂版本
- 每年都會有台灣實驗教育的列表,最近的是親子天下2017年二月號的第18,19頁。
- 英國中小學全面轉型公辦民營,試辦2個月喊卡。
法源安排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 2009年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
-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2012年4月28日,均優學習論壇提出「立法保障實驗教育」開始推動立法。
- 2014年11月19日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實施: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個人:1人
- 團體:3~30人
- 機構:法人、固定場所,250人(國中小),125人(高中)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480人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開外掛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部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單辦高中可達 300 人,附設國中小可達 1000 人。
- 2016~2017年政府和民間都發動實驗教育的再修法,政府打算將學校實驗教育放寬人數到 600 人,將公辦民營延伸到高中。民間則要將開外掛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納入實驗教育秩序中。
台灣實驗教育的界定與意義
- 界定:
- 「完全」或「部分」不受政府課程綱要(簡稱課綱)及教師法限制,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一般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非學校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完全不受課綱和教師法限制
- 學校實驗教育,部分排除法律限制,在申請時敘明
- 分為「非學校」(含個人、團體、機構)、學校、公辦民營等三大類五小類。公辦民營目前只開放到國中小。
- 「完全」或「部分」不受政府課程綱要(簡稱課綱)及教師法限制,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一般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3,8條)
- 依據特定教育理念
- 以學校為範圍進行整合性實驗
- 以學生為中心(將納入)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將納入)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將納入)
- 可排除六個法律: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
- 意義:
- 是由「國家教育權」走向「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並行的體現。
- 是由「統一規格教育」走到「適性學習」的體現。
- 是落實「兩條腿走路」的教育發展策略,不是開放私墊而已:
- 透過體制學校穩健發展
- 運用實驗教育加快典範轉移
公共教育的偉大與異化
- 人類文明史上的偉大里程碑:
- 政府(或集體)承諾「讓每一個孩子都有書唸」是它的責任與義務。
- 用集體的錢去負擔公共教育的基礎部分,並補助發展部分。
- 公共體系提供一套基本品質的教育,讓無力提供更高教育品質的大多數家庭得以選擇。
- 介入家庭,畫定在學學齡,要求子女在學齡期間家長必須讓子女學習。排除學齡兒童,讓其「不學習」的選項。
- 公共教育的異化: 300 年的流變,沈澱了太多的雜質,沈疴太重:
- 傲慢得認為自己是正統,忘記自己只是提供無力經營更高品質教育者的替代性選項。
- 放任太多「既得利益」破壞品質,包括:政府、學者、教師、家長。
- 沒有必要的擴大「規格化」,窒息了「適性學習」。
- 過度儀式化,脫離生活實踐,並且複製主流社會的權力支配關係。
國家教育權與國民教育權
- 台灣人民在憲法上:
- 158條,教育文化目標: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 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 教育基本法補充規定:
- 第2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 第5條:教育經費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 第6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 第8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為什麼實驗教育的課程教學會較為合理
實驗教育 | 體制學校 |
---|---|
學習公社: |
科層制學校: |
只有教育人員本於專業所生的保障 | 教師鐵飯碗 |
人事成本適中,足以養家,不足以遊山玩水 | 人事成本過高 |
專、兼的薪酬差距小很多 | 專、兼的薪酬差距過大(剝削) |
教育人員和百業交融,多樣性良好 | 學科教師自成封閉的集團,不與百業交流 |
承認學生的差異、以個別指導為基礎 | 課程對象預設為高度相同規格的學生 |
由聽課而選課而組課,最後課程與生活結合 | 聽課、寫作業、月考 |
選修課多,而且開始的較早 | 學科老師會什麼,學校開什麼 |
領域、主題課程多,大區塊排課 | 學科割裂學生的完整學習,排課破碎 |
學期排課,會因應學習機會調整課程 | 週課表,很難機動調整 |
跨校選修很自然 | 學校間合作,困難重重(科層制限制) |
鼓勵學生自主學習、適性學習 | 強迫學生依國定課綱學習,跟不上也一樣要 |
基本能力的單元較少,但重要性較高 | 學科專家濫權,將什麼都塞進課綱中 |
過程技能的訓練較多 | 過程技能的訓練過少,時間用來應試訓練 |
務實致用、learning by doing | 趕完進度、大量考題練習 |
強調學會,單元少一點沒關係 | 強調學過,沒有真的搞懂沒關係 |
讓每位學生都能自學習中受益 | 只關心前 5% 的學生,其他人當陪讀沒關係 |
學習公社與家庭相互滲透,是社會重建的一環 | 很難將正外部性由學校折射到家庭 |
總成本差不多,差別在「教育哲學」 | |
普遍因家長溺愛子女,讓變得不習慣走正確而辛苦的路 | |
普遍因為時代因素,學習以外會佔據同學注意力 | |
都有社經不平等的因素在內 | |
大人要先改變,同學才會改變,此點需要(學校/公社)與家庭共同努力 |
一個例子
- 台灣課綱的內容,其實符合八十二十法則,即百分之八十的生活應用,其實只會用到目前國定課綱中百分之二十的內容。如以務實致用的原則,重新篩減現有課程,則:
- 可增加選修、專題、個別指導等適性學習。
- 學生才能學習「如何獲取知識」的過程,而不是只是由大人告訴學生結果。
- 符合時代需要的新課程內容才加得進來。
- 增加實踐經驗(如行動學習),並提升公共性。
- 課綱的份量超過大多數學生能夠學的能力。太多科目、太多單元,其實會大幅拉下大多數學生「學會」課程內容的達成率。為了趕課,多數學生並沒有充分的時間去會學會生活中更常用到的那百分之二十的能力。只要大幅縮減上課內容,學生學會上課內容的達成率就會大幅提高。
衍生的發展
- 混搭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
- 跨校選修系統
- 實驗教育師資培力:兼談兩個實驗教育中心
- 民版課綱
- 之前可以運用「自造教育」的經驗,幫助體制學校能有十分之一的校外課程與五分之一合作學習的空間。
- 鄉村教育創生
- 高關懷教育
- 空間、課程、社經、教育工作者四限制因子的再突破:
- 空間:每年少子化釋出的1000間教室,其活化利用納入「自造教育」的項目,以降低自造教育的場地門檻。
- 課程:運作台灣自主學習資源的共享平台。
- 經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參與實驗教育。
- 師資:非結構式師資培力。
民版課綱
法源:
2016.6.1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其中第二項「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訴求:
- 是對前 5% 前導型教師的課程發展道路拓寬,不是要強迫所有教師改變。
- 要讓體制學校中的前導型教師得到接近實驗教育的辦學空間。
起草「民版課綱」的作用是混搭「規格化教學」與「以個別指導為基礎的課程教學」,讓體制學校公共教育得到接近實驗教育的辦學空間。但混搭的方式和比重還是保留給教學現場的各個學校。例如,學校腳步較慢,可以 90% 維持「規格化教學」,那就相當於落實 108 課綱;而公辦民營學校和指定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也可以大幅推進「以個別指導為基礎的課程教學」,和目前的實驗教育差不多。
立場:
- 課審會任期四年,國家課程發展,大週期為八年,小週期為四年。2016年五月修法,通過課程審議會任期四年,並且每次只能汰換一半,諭示我國的課程發展由臨編性質走向常規化。而合理的課程發展週期:大週期應為八年,小週期應為四年。
- 大週期由教育部委託起草,大量延請專家,小週期由民間自發起草,各有不同的功能。如這次的 108 課綱,帶入課綱的是「科層體制」的優點;小週期則可由民間自發起草,帶入課綱的是「網絡式全民參與」的優點,兩者交叉前進,共同為我國課程發展做出不同的貢獻。
- 這一輪的民版課綱起草,是繼承 108 課綱,繼續自發、互動、共好的目標,不會另起爐灶,也不是反對 108 課綱。
三大目標:
- 增加過程技能與當代適應,取代過多的學科內容。
- 大幅增加現場的課程與教學彈性。
- 讓學校有開門辦教育,結合各種社會資源幫助同學學習的空間。
- 橋接「體制學校」與「實驗教育」
- 橋接「學校教育功能」與「家庭教育功能」
- 橋接「社大、NGO」與「高國中小」
推動芻議:
- 繼承 108 課綱的自發、互動、共好的理念,水平統整(普通+技術)、垂直統整(高國中小)、擴大選修、增加校本課程比重、新設新住民領域、新設資訊領域、自然與社會兩領域導向探究與實作、特教體系完整化等成就。
- 在此成就下再往:內容減量、(學習)彈性增加、學校開門等方向推進。
- 零版民版課綱是全民的課綱採「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或「公共版權」,上網公開,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可以採取其中全部或一部分,再衍生自己的課綱草案版本,自己去送課審會。
- 內容來自:先進國家的課程規畫(透過民間與政府人員雙軌蒐集)、台灣實驗教育之實踐、107 課綱內容。
- 職員為策畫層人力一人、協調層及執行層人力一人,共兩人。每人月薪四萬,年僱用成本每人 64 萬,兩人 128 萬。課程發展小組十一人,扣除策畫層職員,其餘為十人,每人每年費用 4 萬,每年費用 40 萬,平台租賃每年 1 萬,延請國教院為顧問,顧問費為5萬。每年的維運經費約180萬。三年約540萬,四年約720萬。經費來自群眾募資、不特定對象捐款、游說勸募。
- 課發小組的主要功能為「做決定」,成員涵蓋:科學家(數學及科學) 、藝術家、社會科學者、語文學者、終身學習機構成員(社大)、教師組織成員、教師專業社群成員、家長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實驗教育工作者等十方面的人士。由各方面來推舉,不一定是現在組織的幹部,但是一定要有空開會、smart、心胸開闊、喜歡學新東西。
- 內容管理全部採取數位化。數位化管理工具也全部採取「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或「公共版權」。
- 振鐸會起草「推動計畫」,含:核心說明、文宣、經費規畫、參與者和參與規則。
- 「核心說明」含:民版課綱的意義與作用、內容與精神、發展模式、當前進展。
- 以下人員被視為參與課程發展,限制參加課審會分組審議:課發會委員、民間課發小組成員、領域研修委員、受教育部委託擬定課綱之機構成員、附錄中提到的參與研發人員、候審領域的研修委員、課審會分組會議未審議其參與研修之課綱草案。
如何落實與做法
- 推動108課綱修正案,也就是民版課綱,以112課綱為願景
- 給社運的建議:社運腳需要有家長團體、政治團體、校長(學校)團體、教師團體的共同參與。
- 要讓執行層面會遇到的困難化解,例如:建構幫助體系、支持系統
目前對108課綱的建議,歡迎大家加入討論
民版課綱不論最後獲得課審會採納比重有多少,只要能做出來都會是台灣教育發展的里程碑,造成深遠的影響。
地方教育創生
台灣的地方分成三級:都會、市鎮、鄉村,各自有不同的治理邏輯和治理方法。
一、「地方教育創生」是「地方創生」的一環
(一)態度與方法的改變
- 以投資代替補助
- 政府投資的前三年,沒有 KPI ,就是做媒合
- 媒合當地人和外來的扶助力量(如大學、企業、NGO、訪問教師…)
- 媒合公社(合作社),或其他適合的組織模式(如社企)
- 媒合專業人士(如社規師,具能源知識與技能的人,具情報能力的人)與草根人士
- 媒合返鄉者、移居者、留在在地的人
- 不是立一個政策,而是立一種價值觀,和一種在基層分配資源的遊戲規則。
- 莫忘在很多時候「政府本身就是問題」,不能光想提供政府新工具,讓政府去解決問題。
- 莫忘「商品經濟」本身可能削弱地方主體,要混搭提倡共享經濟和禮物文化。
(二)目標
- 提高醫療機會
- 提高照護能量
- 提高社區安全(含防災與治安)
- 充分發揮景觀與環境上的優勢(須要一點小投資)
- 適當的產業發展:如讓各地成功的社造社區,成為實驗教育基地群。觀光、農業、手作。適合當地的能源產業。
- 網路頻寬隨時可到達。從 NCC 、教育部、交通部合作。
- 物流三天可到達。
- 從學前至國中自足式的教育系統。
二、地方教育創生的具體作法
可以運用改良體制學校、公辦公營學校、公辦民營學校三種方法擇一進行。現在就能做,不必另外再修法。
以下以公辦民營學校為例,說明怎麼做:
- 建立參與式教育治理平台。
- 一校多校區。由單一村落或若干村落形成一個網絡。
- 跳出「穿制服」的課綱:
- 結合當地環境、產業、文化的課程設計,讓景觀、生態優勢出的來,而且能源蒐集與使用符合當地的特性。
- 親師生共學,橋接學校功能家庭機能。
- 以個別指導為基礎的課程教學規畫。
- 以「程度」取代「學齡」。
- 以「學會」(會用)取代「學過」。
- 開門辦教育的人力運用策略:
- 先用後養的師培政策。
- 大學來人
- 企業深耕式的參與
- 訪問教師。
- 退休教師來以服務換食宿。
- 交換生
- 用全世界的資源來幫助同學學習:
- 全縣:社大布署、教師糾團進修、巡迴輔導人力。透過有巡迴團體教鄉村的親師生如何網絡學習。
- 全國:用訪問教師和交換生來進行城鄉交流
- 教育部:國際化教育經費分攤
- 讓教育本身成為鄉村重要的「綠色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