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化五原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未顯示同用戶所作出之1次版本) |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 | [[分類: | + | [[分類:教育再公共化聯盟]] |
+ | #平等取得原則:任何地域、財力或其他弱勢的國民,皆能平等取得政府提供之公共化服務。 | ||
+ | #公益規準原則:教育機構的運營,應以「學習者福祉」為依歸,而不是以商品市場上的「賣相」為依歸。 | ||
+ | #國庫分擔原則:公共化服務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應由公庫撥款來運營和維繫。 | ||
+ | #權責相符原則:在國庫補助的過程中,提供服務的機構,得到的補助有多少,所應承擔的責任就應該有多少,所受到的監督就應該有多強。也可以說:「高補助高規範,低補助低規範」。 | ||
+ | #公開透明原則:在承受國庫補助的部分,資訊應該公開透明。陽光照進去越多,長期而言,公共化服務就會越健康。 |
2023年10月25日 (三) 14:04的最新修訂版本
- 平等取得原則:任何地域、財力或其他弱勢的國民,皆能平等取得政府提供之公共化服務。
- 公益規準原則:教育機構的運營,應以「學習者福祉」為依歸,而不是以商品市場上的「賣相」為依歸。
- 國庫分擔原則:公共化服務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應由公庫撥款來運營和維繫。
- 權責相符原則:在國庫補助的過程中,提供服務的機構,得到的補助有多少,所應承擔的責任就應該有多少,所受到的監督就應該有多強。也可以說:「高補助高規範,低補助低規範」。
- 公開透明原則:在承受國庫補助的部分,資訊應該公開透明。陽光照進去越多,長期而言,公共化服務就會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