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0年11月15日 (日) 21:02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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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

  1. 五類實驗教育的共同點是:不必遵守課綱,跟著也不必遵守教師法,人民可以動手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
  2. 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30人)、機構實驗教育(250+125),由於規模較小、影響人數較少,不必基於「特定教育理念」,即可辦理實驗教育。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簡稱公辦民營學校),其重點在「委託私人辦理」,所以也不必基於「特定教育理念」。
  4. 由於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已稍具規模,所以限制必須基於特定教育理念:
    • 6~18歲:
      1. 跨國中小至高中 600 人。每年級限 50 人以下。
      2. 單獨辦高中或單獨辦國中 240 人,無每年級 50 人以下限制。
    • 高中後:
      1. 專科學士~碩士 500 人。
      2. 單獨辦專科或單獨辦碩士 160 人,單獨辦學士 320 人。

常見的實驗教育的特定教育理念

一、增強學生的自主學習

  1. 學生中心
  2. 多元智能
  3. 適性學習:課程、教學、教材、教法、評量
習近平時期
台灣戒嚴體制
統編課本
學科專家宰制課程
高中課程是大學內容的簡化版
國中課程是高中課程的縮小版
允許校定課程
學校有課發會
至少是學校選書
學校是
「自主學習社群」的聯盟
學生自己打造學習
適性揚才

二、多元文化與多元信仰

這一種沒有一般人想像的那麼好用。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為了落實《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在1966年通過兩項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該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2009年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所以兩公約變成台灣的「國內法」。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四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四、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

綜上,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辦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1. 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點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2. 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4. 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5. 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的教育不能辦。

三、常見外國引進的另類教育

(一)華德福教育

人智學是一種靈性科學,希望扭轉這個世界過度朝向唯物主義的發展。

奧地利的魯道夫·斯坦納基於人智學於1919年,在德國斯圖爾特的華德福阿斯托里亞捲菸廠為員工子弟建立第一所華德福學校。2017年,全球75個國家建立了1139所獨立的學校、1857所幼兒園、530所特殊教育中心。同時還有很多基於華德福教育理念的公立學校、特許學校和在家教育。

華德福早期教育注重於實踐和手工活動並提供利於創新性玩耍的環境。在小學,重點是發展小學生的藝術才能和社會技能,培育創新和分析理解能力。中學注重於發展批判性思維和培育理想。

然大陸的體制外教育,有打著華德福 2.0,華德福 3.0 教育的旗號,皆無所本。

(二)蒙特梭利教育法

由義大利心理學家兼教育學家瑪麗亞·蒙特梭利(1870~1952)發展起來的教育方法。據統計,全球有2萬多所的蒙特梭利學校實行該教育方法,服務於從出生至18歲的孩子。

強調獨立,有限度的自由和對孩子天然的心理、生理及社會性發展的尊重。儘管以「蒙特梭利」的名義進行的實踐多種多樣,但是國際蒙特梭利協會(Association Montessori Internationale,簡稱AMI)和美國蒙特梭利協會(American Montessori Society,簡稱AMS)列舉了以下幾個要素:

  1. 混齡的課堂,混齡的課堂普遍涉及2歲半或3歲-6歲大的孩子。
  2. 學生從規定的選項中選擇活動。
  3. 無打擾的學習時段,理論上為三小時。
  4. 一個「結構主義」的或「發現」的模型。在這個模型下,學生從使用「教具」中學習概念,而不是從直接的指導中學到概念。
  5. 由蒙特梭利和其合作者發展起來的特殊的教育材料。
  6. 教室內行動的自由。
  7. 一個接受過蒙特梭利教育培訓的教師。

(三)瑟谷學校

1968年建於美國的麻薩諸塞州弗雷明翰市。現在有超過50多所基於瑟谷模式的學校,它們分布在美國,丹麥,以色列,日本,荷蘭,比利時和德國。這個模式有兩個基本的信條:教育自由和民主管理。瑟谷學校是一個私立學校,入學的孩子年齡跨度從4歲到19歲。

創辦人丹尼爾·格林伯格從來不喜歡人家稱他為「瑟谷學校的創辦人」,即使連美國自主教育的重要推廣者彼得格雷稱他為「瑟谷學校的理念建基者」,他也敬謝不敏。「叫我丹尼爾就好了,小孩、大家都這麼叫的。」

在瑟谷學校,沒有「老師」,只有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什麼都做,大致上就是為學生準備一個安全且合理、適合做探索的環境。也沒有課綱或教科書,沒有班級,沒有教室,沒有考試,更絕對沒有哪個大人說,今天你要學這個、學那個。學生獨立的決定該做些什麼。學習是伴隨著他們的個人努力,和他人的交互和日常的經驗,而不是通過課堂或者標準的課程計劃。

學校設施和家裡的環境差不多。沒有傳統的教室和課堂。作為自我教育的一部分,學生可以自由的探索任何學科並和任何學校工作人員討論任何興趣。

學生對自己的教育負有全部的責任。在學校管理上學生和老師是平等的。學校由學校大會所擁有並運營,每個學生和選上的工作人員只有一票。

學校沒有長期的工作人員。學校大會,作為其管理學校的責任之一,以一人一票的規則雇用工作人員。

(四)耶拿計畫

德國的彼得·彼得森(1884~1952)在耶拿大學推動的教育改革計畫。想要推動既符合學術知識又滿足對當代的需求。

他於1923年開始在德國的耶拿大學附屬小學實驗混齡教學。四年後,他提出以混齡教學為主的「耶拿計畫」。這項計畫影響到德國鄰近的國家,像奧地利、荷蘭都有耶拿學校。

「耶拿計畫」的主要特點有:混齡教學、在地課程、四元素(:對話、遊戲、工作、歡慶)活動的設計。

(五)KIPP 與 KIST

KIPP (Knowledge Is Power Program)是美國的公辦民營特許學校的一支,他們接管進駐公立學校已經無法應付、資源特別缺乏的弱勢學區,這些學校多數設在充滿犯罪、破敗的都市邊陲,學校家長絕大多數是低收入戶;學區孩子的高中中輟率經常超過五成,念大學更是稀有夢想。

過去二十年,他們在全美二十州,成立140所KIPP中小學和高中,幫助了55,000名低收入家庭學生(九成以上是非洲裔、拉丁美洲裔),九成三的KIPP畢業生進入大學。KIPP強調「絕不放棄」這群弱勢學生。KIPP發展出一套「嚴勤管教」的學習文化,以「進大學」、「讀完大學」為目標,教導孩子扎實的學習基本功,以及認真、勇氣、毅力、樂觀等品格特質,藉此幫助弱勢孩子擺脫家族惡性循環的命運,走出自己的成功人生。

KIST 全名是 KIPP Inspired Schools in Taiwan(受 KIPP 啟發的台灣公辦民營學校),其五大支柱為:對學生高期望、選擇與承諾、更多有效學習時間、品格力、招聘並培訓優秀教師及領導人。

重要相關法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學校。

第九條:(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
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廿三條:(公立學校)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講人話

實驗項目私立公立
1學校制度
2行政運作
3組織型態
4設備設施
5校長產生
6人員進用
7課程教學
8學生入學
9學習評量
10學務輔導
11社參家參


排除法律私立公立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2教師法
3國民教育法
4高級中等教育法
5專科學校法
6大學法
7私立學校法
8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9特殊教育法
10學位授予法
11師資培育法
12學生輔導法
13國民體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