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課程治理中立」修法連署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5年8月14日 (五) 16:39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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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透過法制化促成我國課程治理中立、建立課程發展週期將臨時編組的課發組織改成常設課發組織、以同學為中心取代以學科既有利益為中心去調整中小學課程內容,最後還給同學們一個學習的朗朗晴空,是整個台灣社會的共同心願。有見於此,教育部「前中小學永續發展委員會」才會在民國98.12.16第七次大會通過提案,要求推動「國家課程發展會設置條例」立法,以實現上述改良我國課程治理的理想。可惜的是過去七年來,雖然立法院屢有提案,但政府內外一直難以累積起推動此立法所需要的強大動能。

經歷近來巨大的課程治理爭議,許多民間教育團體決心再次推動修法,希望於第八屆立委任內,透過《教育基本法》之修改,改良我國課程治理。以下是教育文官與民間教育團體共同可以接受的文字:

修改《教育基本法》新增第六條之一、之二、之三

第六條之一 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並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課程審議會應置委員,委員任期四年,由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企業界勞資代表、教育部代表、其他中央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非政府代表之改聘人數,不得超過非政府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企業界勞資代表,由教育部部長就國內民間教育團體及社會各界推薦名單中聘任之。其中學者、專家、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等代表應具備教育、課程、心理測驗、學科等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課程審議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課程審議會之組成、會議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六條之二 課程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時數、核心素養、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決定權限之劃分及爭議案件之審議。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研訂、修訂之審議。

四、各界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修訂提案之審議。

五、主動蒐集課程改進意見。

六、其他依法應由課程審議會議決議事項。

第六條之三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之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上述文字,除了:

  1. 「課程審議會」到底要設於行政院之下還是教育部之下,立委與教育部各有主張,民間並無特定之堅持。
  2. 六條之一「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宜改為「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課程綱要」。

兩點之外,其餘多數文字為此次推動立法之教育團體所接受。

或有論者以為:如此修法,將使得《教育基本法》不再像基本法。然考慮過去《教育基本法》中所揭櫫之理念,常為現場施行所架空,最後仍不得不做關鍵性之具體規定,如《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後來不得不增添禁止體罰、霸凌之法條文字以落實;此番以第六條之一、二、三來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之宣示,尚未為過。再者在過去的修法歷程中,對課程審議會法制化之努力常被政府法務人員指責:「組織法與作用法,應分立二法,不應以組織法偷渡作用法」,法案屬性爭議經年,最後一事無成。相較起來,還不如在《教育基本法》進行關鍵性修法,雖然在法律屬性上未臻完美,但能有效解決問題,也算瑕不掩瑜。

至於要曠日廢時地去訂定「教育中立法」,政府儘管自行慢慢努力,但請別以此為由去拖延改善「課程治理中立」的相關立法工作。不然社會上會認為政府是在施行「緩兵之計」,以拖待變,等事過境遷再去引發另一波課程治理爭議。

我們以為,改善「課程治理中立」的修法工作,如果拖至第九屆立委任期,則勝選之政黨表面上即使不反對,私下也必迂迴阻撓,使法案無法通過。所以首先致函教育部吳部長,請您明快決斷;然後也要拜會行政院敦促其儘快將教育部版本,移送立法院審議;之後拜會立院各黨團,讓本案能順利付委;請託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爭取將本案排入委員會審查,並讓部版和民進黨立委版本併案審查,用一次審查會解決問題,最後送入第八會期的法案大清倉。

在修法過程中,萬望教育部能尊重以下修法重點:

  1. 讓課審會的組成與任務法制化。
  2. 用委員任期四年帶動我國的課程發展週期。
  3. 非政府代表一次只能換三方之一,政府代表不超過三分之一。
  4. 非政府代表由民間推荐,教育部長從推荐名單中選聘。
  5. 各團體不能派不懂教育的路人甲、路人乙來參加課審會。
  6. 規範同黨籍委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並要求委員退出政黨活動。
  7. 民間有課綱提案權
  8. 開始賦予地方政府課程參與權,但實施發生爭議時由課審會裁判。

連署團體: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振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