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支持增加實驗教育補助,但反對不論優劣普發
最近許多教育界的老友,紛紛鼓吹修改《國民教育法》,以普發補助的方式,發錢給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在此本會(振鐸學會)也表達相同與不同的意見:
- 我們支持增加實驗教育補助,這是大家相同的意見。
- 我們反對以普發補助的方式,處理實驗教育補助,這是大家有不同意見的地方。
我們更主張:針對特殊學習需求學生,中低收入家庭,應該是增加補助的重點所在。
台灣的實驗教育分為四個群落,第四群落根本不該補助
如圖,台灣小一到高三分為體制學校和實驗教育,體制學校的教學內容是 108 課綱,其他的都算是實驗教育。而實驗教育彼此之間差異也很大,但大致分為四個群落: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引進國外教育理念、多元文化多元信仰、強化學生自主學習等三種群落之外,還有第四群落:逃避法令規範。例如:
- 財團為規避《私立學校法》的規範,申請實驗教育,以得到低強度低密度的管理。
- 補習班開始申請實驗教育,其中一部分,牴觸實驗教育非營利法律規定,想方設法將實驗教育變成一門好生意。
- 學校老師或家長教導學生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衝刺應試教育。
- 學校老師教導特殊學習需求學生的家長,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減輕學校的照顧負擔。
- 少數家長,為了得到政府每年近 7 萬元補助,申請高中實驗教育。補助被挪用於紓緩家計壓力。
這些事情,曾擔任地方政府實驗教育審議委員的朋友,應該有不少人都親身碰到過。
如果連這些實驗教育也要按學生人頭補助,那就是鼓勵違法投機、鼓勵破壞實驗教育的非營利原則、鼓勵不正常教學,罔顧學生正常學習的權利。
所以實驗教育補助應該甄別優劣,學習環境設計較公立學校更為優異者該增加補助;對學生適性學習支持單薄者,不該補助。更不應該吸引更多人民為了錢來參與實驗教育。
當「教育選擇權」變成「教育提款權」之後,審議標的將全面改變,對需要實驗教育的家庭愛之適足以害之
現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由於是否補助由各項補助要點另行甄別,所以審議實驗教育是否通過時,不必考慮這個,主要是審學生有無需要,尤其是有無特殊學習需求。
但這次《國民教育法》修法普發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教育券,直接就改變了審議標的:由審「可不可以讓他們辦實驗教育」,變成他們是不是能提供比公立學校更好的教育,值不值得到這筆補助?
請大家了解,在教育財政分工上,國民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不同,其財政是由地方政府負責籌措,未來實驗教育學生的教育券也將由地方政府負責籌編,中央當然可以補助,但非其責任。這一點也不可能因為《國民教育法》修法而會有所改變。要改變這一點,要改的法律多了去了。
「人就利如水就下」,以地方政府來說,他們有權訂定「實驗教育的補充規定」、可以遴聘自己合意的審議委員、由教育行政主管來擔任遴選委員會主席、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全部聽他的,為什麼要多多核準實驗教育,來多花銷自己的縣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