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化五原則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3年10月25日 (三) 14:04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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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等取得原則:任何地域、財力或其他弱勢的國民,皆能平等取得政府提供之公共化服務。
  2. 公益規準原則:教育機構的運營,應以「學習者福祉」為依歸,而不是以商品市場上的「賣相」為依歸。
  3. 國庫分擔原則:公共化服務的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應由公庫撥款來運營和維繫。
  4. 權責相符原則:在國庫補助的過程中,提供服務的機構,得到的補助有多少,所應承擔的責任就應該有多少,所受到的監督就應該有多強。也可以說:「高補助高規範,低補助低規範」。
  5. 公開透明原則:在承受國庫補助的部分,資訊應該公開透明。陽光照進去越多,長期而言,公共化服務就會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