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審議會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3年1月18日 (五) 16:46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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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年國教法源制定,進一步推展我國中小學課程公共化

  1. 須訂定課程發展週期入法,但課程發展週期決定為幾年不必入法,個人支持四年一個小週期。
  2. 課程審議委員任期四年,非政府代表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3. 成就這一代的課綱為「臺灣社會的課程,而非教育人員的課程」,應:
    • 容許人民可以提出「競爭性設計」。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納入環境、勞動、產業三方面的代表。代表由主要團體推荐具課程、評量、教育學或心理學背景的人士參與,不能派路人甲路人乙來。
  4.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