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教育部鄭部長討論2026
丁志仁 2026.07.15
第一部分:教育經費
2027年中央與地方的教育經費分擔:
2027(116年度)中央及地方應分擔數額及比率
| 項目 | 114年 | 115年 | 116年度應分擔數額 | |||||
|---|---|---|---|---|---|---|---|---|
| 甲案 | 乙案 | 以近三年中央歲入 淨額平均值之12.4% 為中央應分擔比率 | ||||||
| 以115年度預算案 中央政府收入減少比率 (-9.53%) | 維持115年度分擔比率 | |||||||
| 應分擔 數額 (比率) | 應分擔 數額 (比率) | 應分擔 數額 (比率) | 與115比較 | 應分擔 數額 (比率) | 與115比較 | 應分擔 數額 (比率) | 與115比較 | |
| 中央 政府 | 3,910 (46.79%) | 3,410 (37.81%) -8.98% | 3,514 (37.26%) -9.53% | +104 | 3,565 (37.81%) | +155 | 3,559 (37.74%) -9.05% | +149 |
| 地方 政府 | 4,447 (53.21%) | 5,609 (62.19%) +8.98% | 5,916 (62.74%) +9.53% | +307 | 5,865 (62.19%) | +256 | 5,871 (62.26%) +9.05% | +262 |
| 總計 | 8,357 | 9,019 | 9,430 | +411 | 9,430 | +411 | 9,430 | +411 |
| 備註 | 以114年度預算 案推估115年因 財劃法修法,中 央政府收入減少 之比率占8.98% | 參酌 114 年財劃法修法通過 後,115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 收入減少之比率占9.53%,並 以114年度分擔比率為基準, 據以調整116年度中央政府及 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率 | 1.為維持政策穩定性, 維持115年度中央與 地方政府之分擔比率 2.116年度中央政府應 分擔比率為37.81% 、地方政府應分擔 比率為62.19% | 1.以近3年中央歲入淨額平 均值之12.4%作為中央應 分擔比率,餘教育經費應 分擔數額,再由地方政府 依教育規模及自有財規模 進行分配 2.與114年度中央政府分擔 比率相較,減少9.05% | ||||
新台幣(億元)
上表最右欄是依據立法院第一組委員的提案,計算下年度的的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配數額:
- 由於政府收入的自然成長,所以下年度教育經費會再成長 411 億。
- 按「第一組委員提案」,中央明年要再增加 150 億,縣市要增加 260 億。
- 由於未來稅收主要增加在中央,所以用「第一組委員提案」,能 push 中央的教育分擔經費長期合理成長。
- 2026年中央少編的教育經費,會在未來三年,慢慢成長回來:
- 2027年會採計兩個下跌前的中央收入(113,114年)+一個下跌後的中央收入(115年),然後除以三,吸收掉115年中央收入驟降的三分之一。
- 按此方案2028年會採計一個下跌前的中央收入(114年)+兩個下跌後的中央收入(115,116年),然後也除以三,但由於116年政府收入的增加,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幾個稅目,中央收入的增加,會抵消到財劃法修法對中央收入減少,衍生對中央教育經費減少造成的衝擊。簡單講,就是會讓中央教育經費溫和成長,且慢慢恢復2026年中央超減的教育經費。
- 按此方案2029年會採計三個下個下跌後的中央收入(115,116,117年),然後也除以三,由於中央政府收入的持續增加,會再抵消到財劃法修法對中央收入減少,衍生對中央教育經費減少造成的衝擊。中央教育經費還是會溫和成長,且完全恢復2026年中央超減的教育經費。
上表的「甲案」原來是主計總處的初始方案,讓縣市承擔¾的教育經費成長。
但主計總處在研究小組中表達願意改採乙案,在「乙案」之下中央出的錢,就會比「第一組委員提案」再「多」6億。
目前立法院的第一組委員提案:范雲、伍麗華、柯志恩版本
第三條
| 范雲/伍麗華修正條文 | 柯志恩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
重點:
- 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應維持在 2025 年以前的水準。
- 范雲/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是以 2025 年的預算進行計算。
- 柯志恩委員的版本,是以 2025 年的決算進行計算。
- 由於《財政紀律法》第七條的規定是「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此版本的修訂是在「既有」比率 23% 之下,補充規範「其中」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如何達成,所以與《財政紀律法》第七條的規定並無競合之處。
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年 分 |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
比率 |
|---|---|---|---|---|---|
| 104 | 242941687 | 17910621 | 51004921 | 1885671520 | 0.165383 |
| 105 | 244226673 | 23930958 | 49989964 | 1895742556 | 0.167822 |
| 106 | 258869438 | 21383144 | 49967951 | 1929818773 | 0.171115 |
| 107 | 261230595 | 21554718 | 51165034 | 2020338924 | 0.165294 |
| 108 | 272940609 | 16314884 | 49479157 | 2076530034 | 0.163125 |
| 109 | 280674954 | 17740706 | 48025763 | 2169606832 | 0.159679 |
| 110 | 286371021 | 19081775 | 52228876 | 2386951474 | 0.149849 |
| 111 | 302873214 | 18880372 | 50126589 | 2713248575 | 0.137061 |
| 112 | 325282734 | 19376428 | 55570945 | 2907399424 | 0.137659 |
| 113 | 357644754 | 24623826 | 58712303 | 3143927803 | 0.140264 |
| 114 | 320246459 | 27159656 | 64686012 | 3177653113 | 0.129684 |
算法說明: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圖表說明:
※注意,其實中央政府教育支出的各成分都在增加,但是中央政府收入增加的速度更快。
其他條文
| 第十條第1項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 |
|---|---|---|---|
| 第十條第4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 |
| 第十條第5項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 |
|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無 |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 |
重點:
- 中央出完應該出的教育經費份額,其餘的教育經費份額就歸地方出。
- 地方不出就扣補助款。
- 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