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跳轉到: 導覽搜尋
肯定
第 1 行: 第 1 行:
 
[[分類:十二年國教]]
 
[[分類:十二年國教]]
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條次:
+
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肯定==
 
==肯定==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 6 行: 第 6 行: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高級中等教育法==
+
==建議==
#第一條,宗旨應加「國民普及入學」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
+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br/>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
#教育部設專責機構入法。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普通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應與民編版一樣須送審。
 +
<!--
 
#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第二條,依民進黨排富主張修改。並定性為「平等、優質、適性」。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第卅五條,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多元入學須再釐清界定與相互關係:
第 18 行: 第 24 行:
 
#爭取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爭取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第四六條新增三大過不能畢業,要不要支持請討論。
 
#第四六條新增三大過不能畢業,要不要支持請討論。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
 
 
#第五一條,新增學生獎懲規定由校務會議通過。但「增進學生學習效果」可為學生獎懲之目的可能有違校園人權。
 
#第五一條,新增學生獎懲規定由校務會議通過。但「增進學生學習效果」可為學生獎懲之目的可能有違校園人權。
 
#第五六條,被保留,免學費未排富。
 
#第五六條,被保留,免學費未排富。
第 27 行: 第 32 行:
 
#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五專前三年學費補助,也可列專科學校法。
 
#五專前三年學費補助,也可列專科學校法。
 +
-->

2012年12月25日 (二) 08:29的修訂版本

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肯定

  1.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2.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3.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建議

  1.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2.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3. 教育部設專責機構入法。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4.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5.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普通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6.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應與民編版一樣須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