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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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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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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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br/>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br/>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br/>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2012年12月26日 (三) 07:58的修訂版本

本文條次依教育文化委員會審畢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條次:

肯定

  1. 第五十七條 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得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2.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3.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建議

  1. 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2. 排富:相應修改第二、卅六、五六條。
  3. 教育部設專責機構入法。由專責機構帶出「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將部分入學制度爭議往後延,而不是今天就要「均優派」和「選秀派」全輸或全贏。
  4. 四三條第一項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提供適當選修與學生自主學習之空間,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5.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普通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6. 第四八條部編教科書不必審定,是課程中立的一大漏洞,應與民編版一樣須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