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教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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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限期展延學費排富
四項主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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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將全面免學費時點延後,第六款將免試爭議延後,第七款將整合社會意見(諮詢會)入法。都有助於在今年三至五月間完成十二年國教法源立法。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將全面免學費時點延後,第六款將免試爭議延後,第七款將整合社會意見(諮詢會)入法。都有助於在今年三至五月間完成十二年國教法源立法。
 
===三、無限期展延學費排富===
 
===三、無限期展延學費排富===
#專責機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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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仍賦予政府有一天財源寬裕之後,可以實施不排富的免學費政策,但不必在民國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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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改成以免學費「為主」,第卅六條「免學費規定」改成「費用補助規定」,第五六條刪除,第五七條以「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及學費以外之補助」為補助法源。
#改第二、卅六、五六條,讓完全免學費由專責機構未來有錢時再處理。實現民進黨學費補助排富主張。反對五六條置入「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的立場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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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學費補助排富,可幫助教育部: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三條加入課綱實施週期並強化課程審議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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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幫貴族私校打前段公校之批評。減輕公私逆轉的壓力,緩和商周、新新聞、親子天下等主要媒體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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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弱勢家庭雜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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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挹注均優質化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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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日後部長們軋頭寸的壓力。學費補助是每年支出,就算教育部要到前一兩年,也未必每年都能要到。要考慮主計處、科技界大老對行政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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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委員及教育團體均強列反對教育部1.8在協商時提出要在第五六條置入「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的立場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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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課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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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君委員的《國家課程會組織法》可以暫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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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三條請加入課綱實施週期並強化課程審議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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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可以是課綱的研究單位,但是不能是課綱「唯一」的研究單位,不然課程審議會就被架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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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步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改為「教育部應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br/>教育部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運作辦法與課程網要修訂及開始實施之週期,由教育部定之。<br/>課程審議會得委託國家育研究院或其他機構,協助辦理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
  
 
==其他建議==
 
==其他建議==

2013年1月18日 (五) 11:02的修訂版本

2013.1.18

肯定與感謝

  1. 肯定部長擴大社會參與察納雅言,組織「十二年國教諮詢會」,讓我們和立昇兄、心儀等人常有機會討論和交換意見,幫助真的很大。就算對入學制度的立場不一定一樣,但是還是可以在改善課程教學、學費排富上面有很多的共識。
  2. 也肯定部長改組十二年國教專案辦公室,能量加大之外,也更朝向委員立法提案和社運團體的建議方向邁進。
  3.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十二條「高級中等學校之全部或部分班級得辦理實驗教育,其課程得不受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4. 肯定行政院版《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並感謝教育部1.8協商時再納入「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這是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第八條。同時也緩和了鄭麗君委員提案《國家課程會組織法》的迫切性。
  5. 感謝教育部1.8協商時認可部分高職可以性向免試入學,不必比會考成績:「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次項規定不能比國中學科成績。

在慘勝與雙贏之間取捨

  • 我們希望能幫助十二年國教法源能順利協商;往深處看今天我們提的每一點建議都是在幫助教育部。
  • 由於以下兩點,立法院在野黨正被推向反對十二年國教如期實施的立場:
    1. 執政黨立委基於政黨競爭,打壓民進黨委員對十二年國教的提案與參與,用程序委員會否決、保留全部提案條文、不併案協商…等等作法。不錯,事情是立委做的,但是用的口實是「幫教育部法案護航」,所以帳還是算在教育部頭上。
    2. 十二年國教的社會爭議逐漸浮現,使得政治投機的氛圍增加。
  • 我們很努力地再設法把民進黨拉回來,找林佳龍委員、林淑芬委員、鄭麗君委員談,請他們回到法案協商,但是教育部不能在這個時候害我們。委員的正確提議應該讓它入法。
  • 《高級中等教育法》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應該併同協商,因為只協商《高級中等教育法》就不能新增條文。我們會勸委員讓它們合成一個法案(這是委員的讓步與善意),國民黨與民進黨也應該有對等機會邀集協商,兩邊教育部應該都要去,而且都應規格相同,誠懇以待。
  • 最壞的情形是民進黨被推到對立面,國民黨強行表決十二年國教法源,但這樣的結果是慘勝:
    1. 政治風險高:以後再碰到公私逆轉、活化教學未生效、會考爭議,會不斷有人透過立院去翻案。
    2. 教育部的十二年國教施政舉步維艱:不管是相關的預算審查、配套法案、施政報告,都會耗費無窮的資源去排除反對。
  • 立法院和教育部的法源協商是教育部的上位程序,不是下位程序,無法在諮詢會的架構下處理。

四項主要建議

一、免試時間表不入法,但免試在特招前入法

  1. 免試時間表可以不入法(這是委員的善意),具體時間表交給教育專責機構任務第六款「分階段實現高級中等教育免試入學。」讓選秀派與均優派的社會爭議可以在日後慢慢解決。
  2. 但《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三十八條請加入「特色招生應於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後辦理。學校未招滿之第一階段免試入學名額,不得流用於特色招生。」這是林淑芬、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的第六條規定。

二、教育部專責機構入法

  1.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九章中,併入林淑芬、陳學聖委員《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條例》十二年國教專責機構條文,但改設於教育部。
  2. 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並主管十二年國教的情形下,十年內十二年國教仍以教育部為決策機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執行機構;十年後十二年國教再完全回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這一點教育部需要法源。
  3.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將全面免學費時點延後,第六款將免試爭議延後,第七款將整合社會意見(諮詢會)入法。都有助於在今年三至五月間完成十二年國教法源立法。

三、無限期展延學費排富

  1. 專責機構任務第五款仍賦予政府有一天財源寬裕之後,可以實施不排富的免學費政策,但不必在民國一○三年。
  2. 第二條改成以免學費「為主」,第卅六條「免學費規定」改成「費用補助規定」,第五六條刪除,第五七條以「政府對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經濟弱勢學生,應視其就讀公私立學校之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學費及學費以外之補助」為補助法源。
  3. 展延學費補助排富,可幫助教育部:
    • 免受幫貴族私校打前段公校之批評。減輕公私逆轉的壓力,緩和商周、新新聞、親子天下等主要媒體的批評。
    • 增加弱勢家庭雜費補助。
    • 挹注均優質化經費。
    • 減輕日後部長們軋頭寸的壓力。學費補助是每年支出,就算教育部要到前一兩年,也未必每年都能要到。要考慮主計處、科技界大老對行政院的影響。
  4. 多位委員及教育團體均強列反對教育部1.8在協商時提出要在第五六條置入「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的立場與條文。

四、改善課程治理

  1. 鄭麗君委員的《國家課程會組織法》可以暫不提出。
  2. 但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四三條請加入課綱實施週期並強化課程審議會設計。
  3. 國家教育研究院可以是課綱的研究單位,但是不能是課綱「唯一」的研究單位,不然課程審議會就被架空了。
  4. 請同步修訂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改為「教育部應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教育部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運作辦法與課程網要修訂及開始實施之週期,由教育部定之。
    課程審議會得委託國家育研究院或其他機構,協助辦理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

其他建議

  1. 第一條,宗旨應加「提升全體國民素質」並置首項,以平衡「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知能之基礎」。此點對日後課程綱要制定,影響至鉅。
  2. 第四八條第二項刪除「民間編輯之」,使部編教科書與民編版一樣亦須送審,以維課程中立。
  3. 第四六條刪除「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記三大過不能畢業,維持在成績考查辦法,暫時先不入法。
  4. 第五一條,「為增進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為維護校園安全,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
  5. 第六十條,增列第二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