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案/研究小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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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組成員介紹
貳、地點:臺北市東門國小(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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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小組第一次小組會議==
 
==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小組第一次小組會議==
 
===壹、時間:<span style='font-family:細明體;font-size:12pt'>101年11月9日(五)10:00</span>===
 
===壹、時間:<span style='font-family:細明體;font-size:12pt'>101年11月9日(五)10:00</span>===
===貳、地點:<span style='font-family:細明體;font-size:12pt'>臺北市東門國小(臺北市)</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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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點:<span style='font-family:細明體;font-size:12pt'>臺北市東門國小(臺北市仁愛路2-4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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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席:<span style='font-family:細明體;font-size:12pt'>丁志仁(計畫主持人)</span>===
 
===參、主席:<span style='font-family:細明體;font-size:12pt'>丁志仁(計畫主持人)</span>===
 
記錄:陳欣伶
 
記錄:陳欣伶

2012年11月8日 (四) 17:21的修訂版本


國民教育基本需求試算研究小組第一次小組會議

壹、時間:101年11月9日(五)10:00

貳、地點:臺北市東門國小(臺北市仁愛路2-4號)

參、主席:丁志仁(計畫主持人)

記錄:陳欣伶

肆、出席人員:

伍、報告事項:

一、小組成員介紹

研究小組共十二人,成員包括:

  • 計畫主持人: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
  • 計畫協同主持人:新北市中正國小校長許德田。
  • 教育部代表:鄭來長、呂虹霖、黃佩琦、陳淑華、武曉霞、丁于珍、紀金瑞
  • 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陳勁欣、吳銘修、陳莉容
  • 全國教師會代表:吳忠泰
  •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吳福濱
  • 校長協會代表:張益仁
  • 地方政府代表:華志仁

二、研究時程說明

  • 期中報告提交時間:2012.12.10,須完成項目:
    1. 研究小組對公式原則已有結論。
    2. 實查之聯絡工作已備妥。
  • 研究報告提交時間:2013.3.15
  • 研究報告審結時間:2013.3.31

三、財劃法修法進展

與民進黨四次溝通達成以下成果:

  1. 財劃法民進黨版第十二條第一項刪除第七款,並增列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正式編制人員中之教育人事費及第二款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基本辦公費,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2. 財劃法民進黨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訂為:「中央為謀求全國之平衡發展,得編列計畫型補助與一般教育補助,補助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之編列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辦理。」最後一項修正為:「中央各級主管機關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依計畫性質,訂定明確……」。
  3. 財劃法民進黨版不因此降低中央給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分成,即中央政府再損失500億財源。
  4. 下一步將進行國民黨部分游說。

陸、提案討論:

提案一、本案研究課題之確認。

說明:

  1. 公式原則是否採「應有員額」搭配「實際平均薪資」。
  2. 應有員額是否採「教學員額」加上「行政員額」。
  3. 教學員額是否以國家課綱所訂學生學習節數,各地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導師減課節數為基礎進行設算。
  4. 行政員額是否相依於學校規模大小,學校大小應如何分級。
  5. 高中職的應有員額應如何製作組合公式。
  6. 各級學校的實際薪資應包含那些成份。
  7. 各縣市實際薪資適當的取得方法為何。
  8. 應如何看待人事僱用的退撫潛藏成本。
  9. 教學現場的專兼任人員比例為何。其僱用成本結構有何不同。
  10. 特教人員的配置為何。
  11. 幼教人力應如何配置,如何補助。
  12. 混齡教學的人力應如何計算。
  13. 少子化與學校整併與基本需求試算之關係。
  14. 台北市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間的系統性落差。
  15. 其他研究小組認為與教育基本需求試算有關之問題。

決議:

提案二、本案現場實查之初步規畫。

說明:

  1. 以網站回填方式,請各縣市配合調查縣市內所有教育機構之分年級一般學生數、普通班級數、特教生類別、各種特教班級數、各科教師人數、各級各類職員人數。以供迴歸係數之取得。
  2. 以新北市及屏東縣為對象,實查實際薪資取得是否存在盲點。
  3. 以新北市及屏東縣為對象,驗證網路回填設計是否存在盲點。
  4. 其他研究小組通過應進行現場實查之課題。
  5. 必要時經研究小組決議得再增加實查縣市一縣市。

決議:

柒、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