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教育本質: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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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新典範]]
 
===一、學習與教育===
 
===一、學習與教育===
 
#學習=增量×有用×學習主體性(個體我+團體我)
 
#學習=增量×有用×學習主體性(個體我+團體我)

2019年11月19日 (二) 09:01的最新修訂版本

一、學習與教育

  1. 學習=增量×有用×學習主體性(個體我+團體我)
  2. 教育是學習中的一個子集合:學習中能夠「由一個人或一群人幫助另一個人或另一群人學習」的活動。
    所以「『教育』本質上是一種『助人活動』」。

對「增量」的說明:

  1. 增加讀懂世界的能力
  2. 有助充實生活內涵
  3. 推進對生涯的反思與探索
  4. 增進公民素養
  5. 開拓生命的潛能
  6. 其他

對「有用」的說明:

一定要由學習者賦予意義與價值,旁人說的不算。但學習者不一定當下就能準確的清楚其作用,學習者可能在稍後的人生階段,其作用才漸漸明朗。

對「學習主體性」(個體我+團體我)的說明:

學習者本身對於學習活動以及學習活動的治理,有一定程度的決定權,使學習活動是以他的福祉為中心展開的。

偽教育:

雖然有增量,甚至有時增量還蠻明顯的,但這些增量對學習者本身沒有意義,學習者通常不會使用這些增量來改善自己的人生。

反教育:

直接斵傷學習者的主體性,而常常是打著為學習者好的名義,但往往剝奪學習者本身對意義與價值感受與認定權利。

上述的框架還有很多待發展之處

  1. 學習者主體是漸次成長的,承擔能力也由小而大。嬰兒便與成人不同,不同階段主體性如何對待。
  2. 人類的內在結構採「拮抗性設計」,所以主體天生帶有「矛盾性」。主體內在矛盾的統一與整合,歷程非常複雜。
  3. 團體我包含許多層次:如家庭、團伙、社群、社會、人類…,不同尺度下的團體我各有所欲,個體我夾在中央要如何權衡?
  4. 學習主體–我,是自變數同時也是因變數,具有可塑性。教育對其影響的倫理界限為何?

這些問題不可能在這一次的交流中處理,只能記下,往後投入更多的資源再來探討。不過上述的框架,已經可以用來對很多關於教育本質的混淆與爭論提供一個解答的方向了。

二、助人生態三專業的協作

  1. 教師:幫助人學習的專業者。
  2. 心理師:幫助人打開心理糾結的專業。
  3. 社工師:幫助人解決團體我方面糾結的專業,尤其是家庭。

助人工作的一些陷阱:

  1. 依賴:助人者忘記助人工作竹宗旨是幫助「受助者自立」,耽溺於享受受助者依賴他而無法自立的狀態。父母時常會落入這種陷阱。
  2. 剝削:受助者利用「幫助」關係,故意將其應該承擔的責任與付出,外部化給幫助者。
  3. 壓迫:助人者忽視受助者的主體性,以「我為你好」為由,壓制受助者的選擇與負責。

避免落入以上的陷阱,助人者與受助者之間最好建立清楚而忠誠的「約定」,這群約定應經助人者與受助者雙方面認可,而且最好能文件化。

五、公共、商業與教育

公共服務三規準:

  1. 平等參與,不論貧富、都會與偏鄉,都能得到近似質量的服務
  2. 公益規準,以受服務者的福祉為準,提供適合他年齡或身份的服務
  3. 集體負擔,由政府抽稅維持,向人民普遍提供服務。

商業教育服務:

  1. 依市場供需法則提供教育服務。
  2. 有如下之問題:
    • 無法兼顧平等參與原則,有錢的中上階級才能得到服務。
    • 無法兼顧公益規準原則,市場上「賣相」好的商品,即是好的商品。如幼稚園開始教英語。
    • 教育本質落到次要地位,為了商業利益,包裝出賣「偽教育」。
  3. 有如下之價值:補充教育公共服務無法提供的教育服務。如果公共教育服務越窄小,商業教育服務的正當性與領域就會越擴大。


名詞解釋

教學:對一次學習活動的規畫與實施。
課程:對一個主題多次學習活動的規畫與實施。一個課程可以包含另一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