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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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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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向相較於「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之主張,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
 
#上述方向相較於「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之主張,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
 
#若能達成上述「一般教育補助」數額的調整,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教育規模權重由 50% 增加到 60% ,財政能力權重由 50% 調整到 40% 。
 
#若能達成上述「一般教育補助」數額的調整,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教育規模權重由 50% 增加到 60% ,財政能力權重由 50% 調整到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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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達成「一般教育補助」適度成長,則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仍維持教育規模權重 50% ,財政能力權重 50% 。

2024年4月17日 (三) 11:43的修訂版本

「114年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公式
研擬及試算」計畫期末報告






委辦機關:教育部綜合規畫司

辦理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執行期程: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4 月 17 日

計畫主持人:丁志仁


目錄

壹、計畫緣起…………………………………………………… 1

貳、主要建議摘要……………………………………………… 1

參、文獻探討…………………………………………………… 2

肆、研究進行與試算…………………………………………… 3

伍、結論與建議………………………………………………… 3

計畫緣起

主要建議摘要

一、關於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擔

  1. 由於台灣 22 行政區彼此財政能力相去太遠,中央應有足夠財源去平衡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能力上的差異。
  2. 一般教育補助的成長速度較於教育經費整體成長速度為小,且渉及窮縣教育經費之補注,建議:114 年應予擴大,規模由每年 587 億增加到每年 680 億。增加部分亦建議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補助」。
  3. 上述方向相較於「轉移各多財源於縣市」之主張,更有利於窮縣與不同地區學生之間的教育公平。
  4. 若能達成上述「一般教育補助」數額的調整,則再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教育規模權重由 50% 增加到 60% ,財政能力權重由 50% 調整到 40% 。
  5. 若未能達成「一般教育補助」適度成長,則建議縣市之間分配新增教育預算數額之權重,仍維持教育規模權重 50% ,財政能力權重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