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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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及全民防衛精神動員準備方案與分類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補助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各級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機構實驗教育
三、補助原則:
(一)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多元或教學活動(含教材設計研發及跨校共備課程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活動為主。
(三)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各分區活動為主。
(四)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及地區活動為主。
(五)各級學校及機構實驗教育申請補助,應以辦理落實課程教學及多元輔教活動為主。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一)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每年十月一日前受理該年度之申請案,並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 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3.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4. 各級學校: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同意函後,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為部分補助者,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各縣(市)聯絡處應由經費代管學校辦理。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單位備查。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成果應報本部接受審核。活動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地點):
  1. 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 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活動人員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 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4. 成效檢討及建議(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本部得於活動期間派員訪視執行情形,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者、或未提成果報告或辦理績效不彰者,取消未來申請資格。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佔比例。
(四)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定。
(五)經本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教育之教材設計研發及跨校共備等活動所產生之教材教案,倘需進行教學資源公開分享,應依「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辦理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