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德國、日本學前教育探討: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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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托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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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 (二) 23:53的最新修訂版本

一、法國托育政策

1.國家和教會之間對於教育的衝突,是早期歐洲形成家庭政策與公共托育的背景力量。幼兒園覆蓋率高於80%的國家,多數是天主教國家,特別是法國與比利時,他們是歐洲家庭政策的先驅,其幼兒園的發展可追溯於十九世紀。在當時,這些國家的公共托育目標是,國家試圖加強社會控制,讓各階層的兒童融入民族國家的價值體系。這種國家和教會之間的競爭格局,最終導致了公共托育的普遍主義。(Bahle, 2009)


2.十九世紀30年代,官方計畫開始為二到六歲的兒童提供免費、全天(8:00-19:00)的托育服務,目標是教育孩子秩序、清潔、尊重,使兒童成為「誠實、體面的基督徒」。其後,第一個共和黨政府通過了教學與學校分離的法律,1881年立法成立公共幼兒園,作為自願性的、非宗教的,並與小學融為一體的教育服務,由國家承擔組織與資金責任。(OECD, 2004)


3.法國幼兒園立法於1887年,幼兒園界定為兩歲至六歲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至1901年,已經有75萬4千名幼兒在六千個私人及公共機構中接受托育服務。但是1903年,政策性關閉了其中60%的私立及宗教托育服務。(Martin & Le Bihan, 2009)


4.法國傳統上,將幼兒托育政策納入更大的領域:家庭政策。法國的家庭政策在歐洲是最明確而豐富的,最初並被視家庭工資的延伸。也因此,有人說家庭政策乃是法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正如同貧窮救助之於英國、勞動社會保險之於德國。且由於十九世紀後期的人口低生育率及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影響,法國有強烈將兒童視為公共財的傳統,予以公共干預、促進生育,以保障未來的法國公民存續。(Martin & Le Bihan, 2009)


5.1946年開始,幼兒園入學人數再度增加。1951年入學人數達到80萬。1960-70年代,增長持續。1977年,入學人數達到190萬,幾乎全為公立、免費,以回應父母的需求。1980年代因生育率緩步下降,學生人數相對減少,但因此調整了師生比。(Martin & Le Bihan, 2009)


6.公立幼兒園中並沒有師生比的規定,但是因人口趨勢,每班孩子歷年數量是緩步減少的。1960-1980為平均每班42.9名兒童,2001-2002年為平均每班25.5名兒童。(OECD, 2004)


7.在二十世紀初,資產階級家庭往往將孩子送入非公立幼兒園的幼稚園(jardins d'Enfants),但是二戰後,中產階級開始支持公立幼兒園。在二十世紀60-70年代年代,公立幼兒園入學人數達到普及。(OECD, 2004)

Table 1: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in forms of ECEC [in France](OECD, 2004)


8.三歲、四歲、五歲的法國幼兒,幾乎100%參加免費的公立幼兒園(ecoles maternelles),兩歲的幼兒也有35%參加。目前,幼兒從三歲開始,擁有參加幼兒園的「合法權利」。(OECD, 2004)


9.幼兒園在法國有強烈的輿論支持和合法地位,被視為改善兒童的學校表現和減少社會不平等的制度,是形成法國公民的重要工具、為共和國做好準備,所以所有兒童都應成為政策目標,而不是將公民教育的任務留給家庭。而如今,幼兒園也是協助雙薪家庭,調和工作與家庭責任的制度,在法國人心中是一項非常受歡迎的長期政策。(Martin & Le Bihan, 2009)


10.二十世紀70年代,托育再次成為歐洲的重要政治及社會議題,但這一次的歷史背景完全不同。現在主要的問題的不是教育,而是女性就業。特別是法國,和美國、德國的男性養家模式相比,有一種職業婦女的傳統,故形成有利於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背景,為其高度合法性打開了大門。其家庭政策的概念可描述為:以工作的父母為榜樣。由於比利時和法國是擁有最「現代化」公共托育的國家,他們在家庭政策方面可謂與北歐國家匯流。(Bahle, 2009)


11.二十世紀70年代,「家庭政策基金」(caisse familiale)仍然持續支持法國公共托育發展。特別是為了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和支持女性全職就業,引入一系列明確措施,促進不同類型的集體日托發展,密特朗總統的第一任期(1981年)並承諾增加10萬個日托名額。(Martin & Le Bihan, 2009)


12.在法國,父母照顧[對3歲以下嬰幼兒]仍發揮作用,相比之下祖父母反而不那麼重要。父母照顧的替代方案不是祖父母,而是托育中心,以及高度發達的家庭保母。(Bahle, 2009)


13.在法國,公立幼兒園教育模式的一些特點(長期的假期,授課時間不一定與父母的工作一致),較無法最佳地適應工作父母的需要。(Martin & Le Bihan, 2009)正規公共幼兒園的開放時間以外,父母必須支付額外的托育費用。(Bahle, 2009)在課餘時間,週三或週六下午,幼兒可以參加付費的照顧及才藝服務(recreation center, CLSH)。(OECD, 2004)


14.法國的公立幼兒園完全融入國小教育系統,指導原則、開放時間和行政管理和小學一致。公立幼兒園不收取費用,通常位於獨立的建築物,與小學相鄰。學年內上課時間為8:30-12:00及14:00-16:30。公立幼兒園三歲、四歲、五歲分別編班,混齡較不常見。兩歲孩子多的學校,可能獨立編班,也可能與三到五歲孩子合班。(OECD, 2004)

http://ecole-maternelle-guidel.over-blog.fr/pages/Horaires_calendrier_scolaire-281956.html

一所法國公立幼兒園的服務時間表:

(無週三,藍色為課程,黃色為用餐,白色為課外)


15.法國晚近出現工時延長、工時不規則化的趨勢。這些不斷變化的就業模式也在影響托育服務,托育服務開始緩緩適應這些非標準的工作時間需求。不過,法國1998/2000年的Aubry法案將工時縮減到每周35小時,促進了工時的重組趨勢。雇主開始運用工時減少組合方法(RTT)來回應政策,包括增加休假、縮短每日工時、重組排班等等。雖然工作時間的不可預測性、非典型時間的增加,都導致工作與家庭生活協調的困難,但RTT對於有小孩的母親來說是較為滿意的,可以改善工作及家庭衝突。只是對托育服務的開放時間也是挑戰。(OECD, 2004)


16.師資培訓方面,為了成為2-11歲兒童的教師,已獲得三年制大學學位的人可以參加國家考試,考試失敗率相當高,考科包括法語、數學、科學論文、藝術、體育,以及口試。通過考試的人,再報名參加一年的IUFM專業訓練(約450小時),始得到教師資格。教師是國家雇員,按照教育部公務員制度敘薪。另外有ATSEM (agent territorial specialisé des écoles maternelles) 人員,其資格為持有CAP證書,與教師合作,協助日常清潔、如廁、偕同教學等。ATSEM人員由地方政府雇用。(OECD, 2004)

參考: http://www.grandiravecnathan.com/a-lecole/la-garderie-avant-et-apres-l-ecole.html

您的工作限制並不總是與幼兒園的時間表(8:30 - 16:30)兼容。在家長的要求下,越來越多的市政當局正在建立一個課外托兒服:務,由市政府或協會管理,入學前和放學後的晚上,您的孩子都會受到成年人的照顧。

課外日托完全獨立於學校,工作人員可能包括BAFA、ATSEM證書者,通常每天2-4歐元。


17.近年家庭政策關心的問題本質其實是就業,兒童相關政策其實是管理勞動力的一種方式,例如:引導低技能和失業母親走出勞動力市場,照顧自己的孩子,以及協助受教育、高薪的母親,維持工作與家庭的平衡。對於這個以就業為目標的解決方案來說,照顧品質、幼兒健康、性別平等,反而是比較次要的問題。這也是歐盟力推的「社會投資」戰略的問題,其中心主旨不是提升女性相對於男性的權力地位,而是為了促進女性就業達成的經濟潛力;其中心主旨也不是創造兒童的美好童年,而是動員兒童做為未來的就業者。女性和兒童,都是社會投資體制下的勞動力市場商品,而不是權利的主體。(Martin & Le Bihan, 2009)


18.男性缺乏參與照顧幼兒,在法國的政府議程中也沒有被視為問題。法國公共政策,沒有對於家庭中的文化價值觀和性別權力關係提出具體對策。(OECD, 2004)


參考文獻

OECD, 2004.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olicy in France. Directorate for Education, OECD.


Bahle, T., 2009. Public Child Care in Europe: Historical Trajectories and New Directions, in Scheiwe, K. & Willekens, H. Eds., 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Palgrave Macmillan.


Martin, C. & Le Bihan, B., 2009. Public Child Care and Preschools in France: New Policy Paradigm and Path-dependency, in Scheiwe, K. & Willekens, H. Eds., 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Palgrave Macmillan.

二、德國托育政策

1.德國教育家福樓拜爾(Friedrich Fröbel,1782-1852),於1840年代在德國創辦了幼兒園。但令人驚訝的是,若檢視德國的教育史,會發現德國文獻根本很少提到福樓拜爾,或只有邊際作用。相反的,美國文獻卻將德國的福樓拜爾稱之為「教育史上的太陽」。普魯士甚至曾於1851年發出「幼兒園禁令」,理由是幼兒園會灌輸兒童「社會主義與無神論」,教導「非基督」與「人人平等」的思想。(Baader, 2009)


2.福樓拜爾組織的幼兒園,是民主人士的聚集所。民主人士到海外的時候,也會由彼此的網絡介紹幼兒園。通常,民主革命領導者的妻子,也是幼兒園的經營者。民主革命份子支持幼兒園是因為,這些幼兒園並不是由教堂經營的,而且幼兒園假設所有兒童——不分社會階層或宗教背景,一律平等(這尤其適用於猶太兒童)。也因此,幼兒園的經營成為女性對於民主革命的特殊貢獻。(Baader, 2009)


3.早年德國另一種指責幼兒園的方式是,家庭如此神聖,應將最初的教育留給母親,若提早送孩子上學,會破壞家庭的聯繫。母親送孩子去上幼兒園,當時甚至會指責為「烏鴉媽媽」(Rabenmütter),意指「忽視孩子的母親」。這些思想反應了教會與王權之間的關係,對於19世紀的普魯士帝國而言,撫養子女的決定性標準,是能否「成長為敬畏上帝的人」。所以兒童應該在家庭中撫養和教育,教育是母親的責任,而不是幼兒園。(Baader, 2009)


4.這也是當年福樓拜爾被德國人拒絕,卻受到美國人高度重視的原因。因為美國移民社會中,重要的是融合多元文化、語言背景的孩子們。而家庭無法完成這項任務,所以依靠幼兒園提供幫助。對美國人而言,「公民教育」必須與公眾聯繫在一起,不能單獨由家庭進行。幼兒園正是社會的縮影,能實行一種民主的生活方式。反之,在德國,幼兒園傳統上被視為對家庭的威脅。(Baader, 2009)


5.因此,法國早在19世紀普設3-6歲的公共托育體系,1920年代已有70%的兒童曾經就讀於公立幼兒園。但是在德國,直到1960年代,都只有33%的五歲幼兒有就讀幼兒園的經驗。而且在威瑪共和國時代,已設立的幼兒園基本上都掌握在教會,而不是國家手中。甚至,無論二次戰前或戰後的德國,國家的態度基本上都是——幼兒教育是家庭和母親的責任。若家庭無法發揮功能,則交給教會。無論如何,國家和公立教育機構都不會介入。(Baader, 2009)


6.然而,自2008歐盟制定巴塞隆納目標(3-6歲托育率應達90%,0-3歲托育率應達33%)以來,德國已經對於女性勞參率和幼兒托育率作出大量努力。德國晚近女性就業程度也有顯著增加,2012年,德國女性勞參率為68%,顯著高於歐盟28國的平均值為58.5%。不過,德國女性就業的增加主要是由於兼職工作的增加,女性工作者中兼職工作的比例高達45.6%,相比於男性只有10.5%。(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7.德國特別是0-3歲托育率,2003年至2013年之間幾乎翻了三倍(2003年為10.4%)。托育率的提高反映了德國近年來,為了協助青年父母所做的努力,包括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提高生育率、減輕人口高齡化。(OECD, 2016a)


8.德國1998年社民黨執政時,由於怕被反對黨批評政府介入家庭,還不敢做太多政策的改革。反而是基督教民主黨,由於1990年代以來女性選民支持度銳減,黨內開始出現應「現代化」的呼聲。加上基民黨總理梅克爾來自東德,家庭部長Ursula von der Leyen則藉由自己是七個孩子母親的身分,推動托育政策,削弱了德國保守派的反對力道。因此2006-2008年,大聯盟政府大幅推動家庭政策改革,投資數十億於托育政策。(Morel, 2012)


9.2012年,德國已經超過巴塞隆納目標的要求,3-6歲兒童有93.4%都在廣義的公共托育服務中就學。這個普及的入園率可以用法定權利來解釋,也就是1996年生效的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Code – SGB VIII, § 24, Art. 1),讓所有3歲以上的幼兒都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權利。(European Parliament, 2013)雖然,這是因為德國1995年總生育率落至 1.25新低點,政府才有意解決公共托育不足問題。但當時,聯邦政府既不提供財務支持,也未明訂托育服務開放的每日時數,所以地方政府礙於財困難,直至1999年才開始執行這項規定。(林怡君,2019)


10.至於3歲以下孩子的托育普及率,2013年三月為29.3%,而根據研究顯示,有39.5%的父母希望給3歲以下的孩子一個可接受的托育服務,這意味著需求和供給之間仍有10%的落差。(European Parliament, 2013)不過3歲以下托育的使用情況,在西德和東德差異頗大,東德為49%、西德為22%。這可以用文化和就業情形來解釋,西德的特徵仍然是保守的男性養家模式,意識形態上希望小孩子由母親來照顧。且在托育服務可用性方面,開放時間方面通常僅限於早上、且不提供午餐,因此托育率成長有限。反之,東德遵循男女平等融入勞動力市場的思維,傳統上的托兒所基礎建設也較為普及。(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11.對於0-3歲托育,德國先於2005年實施「擴建日間托育服務法」(Day Care Expansion Act),地方政府被要求必須為就業、就學或職訓中的家長,於2010年時提供23萬個托育服務名額,其中有1/3是由合法保姆提供居家托育。2007年再宣示,0-3幼兒的托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共同責任,且德國的兒童撫養法(Kinderförderungsgesetz)於2008年生效,明文承諾聯邦和地方政府必須大量創建托育服務;到2013年8月為止,依法必須為3歲以下所有兒童中的35%提供托育名額,折合具體名額為提供75萬個3歲以下兒童的托育服務。(European Parliament, 2013)之後並立法規定,自2013年起,所有家長均有權為1歲以上子女申請公共托育服務。(林怡君,2019)總之,晚近德國如同北歐(例如芬蘭、挪威與瑞典),已經成為少數1歲以上兒童皆擁有托育權利的國家。(OECD, 2016a)


12.目前,德國約花費GDP的0.5%作為公共預算,用於幼兒園(ISCED 02),並花費GDP的0.3%作為公共預算,用於嬰幼兒托育服務(ISCED 01)。總計起來,2013年,德國花費GDP的0.8%作為0-6歲托育的公共預算,與OECD國家的平均水準相同。但低於智利、丹麥、冰島、以色列、挪威、斯洛伐尼亞與瑞典,他們0-6歲托育的政策花費高於GDP的1%。當然,每個國家支出差異,取決於學費成本、國家財政,以及ECEC私人機構的覆蓋範圍。另外,就私人資金而言,德國2013年幼兒園(ISCED 02)的私人支佔GDP的0.12%。大約是學前教育總資金的21%。(OECD, 2016a)


13.德國的托育服務採用「提供者的多元主義」(provider-plurism)。德國的公共托育服務,可以是公共提供者、教會提供者、志願部門提供者、商業機構提供者、以及公司。在2013年三月,全國有52484個托育機構,其中三分之一約17200個機構是公共提供者,其餘67%則為私人提供者。不過,私人提供者中的一半以上約17900個機構,是由教會組織經營管理,特別是基督教會組織Diakonische Werk和天主教會組織Caritas,經營了大量的托育機構。(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14.2014年,接受正式托育服務的0-2歲幼兒中,有58%進入私人托育,大於公共托育的比例42%。不過,大多數的私人托育,屬於接受政府管理的非營利性提供者。(OECD, 2016a)


15.無論是哪一種提供者,進入德國公共托育體系後,收費價格都與家庭收入直接連動,也就是高收入的父母,必須比低收入的父母繳交更多的費用。不過由於各邦政府的補助規範不同,很難提供可靠的收費金額數據,只能說每月從50歐元到500歐元不等。(European Parliament, 2013)總之,德國ECEC服務的資金分配非常複雜,因為16個州各自負責有自己的資金安排,意味著有16種安排,正如專家所說:沒有所謂的德國托育資金體系!地方政府支付的金額(從30%到83%不等)和父母分攤的金額(總運營成本的10%到20%),這數字在各州之間以及類型之間差別很大。(Note, 2004)


16.德國幼兒園的師生比大約為1:10,比OECD平均師生比的1:14更少。這是不考慮非教學人員、輔助人力的狀況。(OECD, 2016a)


17.德國的ECEC是一個整合系統,0-12兒童托育都由聯邦的家庭事務部(BMFSFJ)主責。相關工作人員接受訓練後,可以從事0-12的托育服務,包括小學階段的課後照顧中心。事實上,多數0-6歲幼兒進入的托育機構,是所謂的混合年齡托兒所(Kindertageseinrichtung mit Kindern aller Altersgruppen)。2016年統計顯示,德國的54871個托育機構中,有超過一半以上(31319個)是為所有年齡層的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OECD, 2016a)


18.由於沒有國家級的品質監測系統,德國托育在品質方面仍面臨挑戰。原因是於該部門的權力下放性質,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強大自主權。托育的外部品質監測由外部機構評估人員進行,在德國,由於聯邦制不負責處理品質,相關的監測措施是由地方當局負責。柏林是唯一有系統性監測流程的邦,委託專門評估機構對轄內的托育機構予以評估。(OECD, 2016b)


19.2012六月,德國各邦議定,應從聯邦財政與歐洲穩定機制(ESM),取得財政補助金。聯邦政府也退讓,同意大幅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援,以優先建立托育服務設施。(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20.根據2011年的統計,德國3-6歲幼兒的幼兒園入學率雖高,達90%左右,但其中有一半的幼兒,其實每周入園時數是不足30小時的。因此,使用正式托育服務的訊息,不能回答「需求」是否完全被滿足的問題。托育的實際「需求」,可能受到母親的勞動參與程度、育兒假的存在、其他替代方法如祖父母照顧的可用性等等,而受到影響。(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21.2012年,德國63%的托育機構在早上7:00到7:30之間開放。不過東德、西德的開放時間差異也頗大,東德81%的托育機構於7:00之前就開放,在這個時間,西德只有5%的托育機構開放。至於關閉時間,西德48%的托育服務關閉於下午16:30,但東德這個時間關閉的托育機構只有10%。而關閉於16:30~18:00的托育機構,在西德是51%、在東德是87%。(European Parliament, 2013)簡言之,德國托育建設的時間問題,使部分女性仍必須留在家中照顧幼兒,或僅能從事部分工時就業。(林怡君,2019)


22.在德國,有資格成為國家認可的ECEC工作者,需要三年的大專職業訓練。而在進入職業學校以前,學生需要接受兩年的育兒助手課程(Kinderpfleger / in)或相關領域的工作與培訓經驗。不過相比之下,德國的小學教師都擁有碩士學位。(OECD, 2016a)


23.總而言之,德國公共托育政策的發展,是基於政治和公眾對於改善家庭、工作平衡的興趣。但令人意外的是,移民兒童、問題兒童的社會融合議題,在公共托育政策發展的過程中僅處於邊緣地位。(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參考文獻

Baader, M. S., 2009. Private Family and Institutionalised Public Care for Young Children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1857–1933: An Analysis of Pedagogical Discourses, in Scheiwe, K. & Willekens, H. Eds., 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Palgrave Macmillan.


European Parliament, 2013. Barcelona Targets Revisited.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Morgan, 2012. Promoting Social Investment through work-family policies: which nations do it and why?


Note, O. C., 2004.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olicy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OECD, 2016a. Starting Strong IV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Data Country Note: Germany. OECD.


OECD, 2016b. Starting Strong IV Monitoring Quality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Data Country Note: Germany. OECD.


林怡君,2019。就業、家庭和通往性別平等的生命歷程體制:比較台灣與德國之政策變遷與生命歷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論文。

三、日本托育政策

1.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幼兒園和托兒所被分為不同的系統,並造成了長期的雙元化制度。依據「學校教育法」,幼兒園被歸入學校教育體系之內,主要為兒童提供基礎教育,並由文部科學省統籌。幼兒園招收的兒童年齡為3-6歲,母親未就業者。反之,依據「兒童福利法」,托兒所被納入兒童福利制度,且主要是為了必須為生活而工作的母親設置。(Liu & Lin, 2018)


2.至今,日本的ECEC仍是分立的系統,中央的厚生勞動省負責0至5歲兒童的托育服務,而文部科學省負責學前教育(ISCED 02)。雖然自2015年4月起,內閣府開始負責跨年齡的托育機構,它是0至5歲兒童的綜合設置,但厚生勞動省、文部科學省的兩種制度仍然存續。(Liu & Lin, 2018)


3.日本最早的幼兒園起於明治維新時期。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下,第一所幼兒園成立於1876年,隸屬於東京女子師範學校(御茶水大學的前身,也是最好的日本國立女子大學)。該幼兒園隨後成為各地幼兒園的模範,到1895年,全國已有200多所幼兒園。但是,幼兒園本身並沒有政府的資金支持,主要是由中上層階級家庭,包括政府官員、商人家庭的孩子就讀。(Liu & Lin, 2018)


4.托兒所則是由慈善組織建立,起初是為了照顧貧窮家庭。日本第一家托兒所的建立者,赤澤厚臣(1867–1937)和他的妻子,開設托兒所於新潟的一家私立學校,照顧該校許多學生的弟弟妹妹。且於1909年,政府開始補助慈善組織,運營托兒所。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正式成立社會福利局,負責管理托兒所和兒童保護事務。從那時起,托兒所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並開始從私人慈善工作轉為公共社會福利,公立托兒所也開始出現於各大主要城市。(Liu & Lin, 2018)


5.2013年,日本的幼兒園總數為12,752所,其中包括51個國家級幼兒園、4695個公立幼兒園,和8006個私立幼兒園。日本的幼兒園和學校制度一致,從4月開始學年,到3月結束。在此期間,孩子們有春假、寒假和暑假。學校開放時間為每天4小時。(Liu & Lin, 2018)


6.幼兒園的家長收費,取決於各學校。當然,國家及公立幼兒園的費用,低於私立幼兒園。但是日本政府一直在努力縮小私立幼兒園,與國家及公立幼兒園之間的收費差距。1975年,日本頒布「私立學校補貼法」,確保私立幼兒園也得到政府補助。該制度是由中央補貼地方,地方補貼各地的私立幼兒園。(Liu & Lin, 2018)


7.根據「兒童福利法」,日本的托兒所由以下幼兒家庭就讀:父母或親屬白天必須工作者、母親過世者、父母之一殘疾者、家中受天災者等等。而且,當一個家庭需要托育服務的時候,父母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政府調查個別家庭的托育服務需要程度後,即安排幼兒進入合適的托兒所。(Liu & Lin, 2018)


8.托兒所分為私立和公立兩種,私立托兒所可能由NPO、社會福利組織、宗教法人、學校法人經營。2013年,日本共有23,888個托兒所,其中10,641個為公立,13,247為私立。托兒所一年的服務天數約為300天,並沒有寒假或暑假。托育服務時間原則上是每天8小時,但是托兒所可以各自依需求延長時間,因此實際上2015年,日本托兒所的平均服務時間是每天11-12小時。(Liu & Lin, 2018)


9.公立托兒所的經費當然由地方政府支持,但私立托兒所也接受中央及地方政府補貼。父母私人支出的費用,則依家庭前一年度的所得稅額決定,所得高者支付托兒所費用較高,所得低者費用較低。但是,3歲以下兒童的托育費用比大一點的孩子要高,導致許多低收入的工人階級婦女,仍被迫辭職自己照顧孩子,放棄他們的就業機會。(Liu & Lin, 2018)


10.日本大多數的學前教育幼兒(ISCED02)進入私立托育機構,只有27%的幼兒進入公立機構。(OECD, 2017)


11.過去,日本的幼兒園與托兒所之間,有明顯的經濟階層分流。但如今,托兒所的實際就讀家庭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由於愈來愈多的母親開始就業,日本托兒所的功能愈來愈重要。特別是,政府開始試圖提供更多的托兒所,因為托兒所的供應量與品質仍無法滿足需求。反之,日本的幼兒園面臨嚴峻的危機,進入幼兒園的兒童數量逐年減少,原因是中上階層的全職母親數量降低。(Liu & Lin, 2018)


12.日本晚近也出現將幼兒園、托兒所融合起來的一些嘗試,政府於2006年6月15日制定了幼兒園、托兒所一體化的法律:「認定子供園」。所有0-5歲的幼兒都可以參加認定子供園,它為所有家庭提供ECEC服務,無關母親是否就業或在家。認定子供園有四種型態:一、幼兒園及托兒所合作型。二、幼兒園型。三、托兒所型。四、非常規型。截至2014年4月,有1359個認定子供園,其中1107個是私立,252個是公立。但整體來說,日本ECEC的雙重制度問題仍未解決。(Liu & Lin, 2018)


13.日本0-2歲幼兒接受正式托育(ISCED 01)的比率為26%,低於OECD平均值33%。日本3-5歲幼兒接受學前教育(ISCED 02)的比率則為81%,高於OECD平均值69%。(OECD, 2017)(Liu & Lin, 2018)


14.日本2013年,學前教育(ISCED 02)總體支出佔日本GDP的0.2%,遠低於OECD的平均水平。每年平均每名幼兒的支出則為6,247美元,也低於OECD的平均水平8,070美元。每名幼兒的支出當然和師生比有關。另外,日本3-5歲學前教育(ISCED 02)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父母自己的私人支出,大約佔整體支出的56%。相比於OECD平均,私人支出僅佔17%,差距甚大。(OECD, 2017)


15.日本3-5歲學前教育(ISCED 02)師生比大約為1:15,比OECD平均師生比的1:14更多。這是不考慮非教學人員、輔助人力的狀況。但實際上,日本幼兒托育在不同年齡層的師生比規定不同,0-1歲師生比是1:3率,1-2歲是1:6,3歲則為1:20,4歲則為1:30。(OECD, 2017)


16.ECEC的品質監測,在日本是一種常見的操作。特別是,ECEC的自我評估是強制性的。不過監測方法沒有國家級制度,而是由地方當局自行規定,因此實際上的監測做為有很大的地區差異。(OECD, 2017)


17.相比於其他OECD國家,日本的學前教育工作人員培訓時間較短。在日本,只要獲得基本認證(短期大學學歷)的兩年培訓即可取得工作資格。(OECD, 2017)

參考文獻

Liu, X. & Lin, C., 2018. History and Reform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ECCE) in Japan, in Fleer, M. & van Oers, B. Eds.,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Springer: Netherlands.


OECD, 2017. Starting Strong IV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Data Country Note: Japan. OE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