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社運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3年6月5日 (三) 00:11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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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戒嚴

教育社運是臺灣社運的一部分,臺灣社運是臺灣走向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的一環,三者方向大致保持一致。

1980年代,帶領自己的社會走出戒嚴,改良自己的國家與社會,是許多年輕人共同的盼望,沒什麼特別的。大家覺得教育不正常,必須改變。而振鐸剛成立時,很多人還只是師大的學生。

1984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教師人權促進會、振鐸學會同年成立,兩年後主婦聯盟成立。皆未立案。

師資改革

  • 1992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出來:「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理由書中闡明:「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
  • 1994年1月18日《師資培育法》1995年8月9日《教師法》相繼通過並公布,有五項重要的改變:
    1. 公教分途。
    2. 特定院校培育走向普通大學參與培育,公費改自費,分發改選聘。
    3. 教師成立教師會。
    4. 聘任改革。
    5. 給付由恩給制改為儲金制。
  • 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培育,變成供過於求的培育。為公共化奠基。

課程改革

  • 1999年2月3日《國民教育法》修正,課程標準改成課程綱要,教科書由統編走向全面民編,經審查後學校選用。中小學校長由永任制走向遴選。
  • 1989年5月民間第一次參與國家課程標準討論。1999-2000年民間預備提出民版課綱,以為官版課綱的競爭性設計,政府乾脆找振鐸參與設計社會和綜合活動領域課綱。這一次十二年國教課綱,民間預備開始讓課程由教育人員的課程走向台灣社會的課程。

教育行政再造

  1. 1997年第四次修憲,凍省。
  2. 中小學結束校長獨任治理,並行遴選制。
  3. 三權下放,合議治理。

教育財政

  • 1995年民間即著手起草《教育經費管理法》。
  • 1997年7月第四次修憲時,凍結憲法第一六四條。教育社運界發動大規模的抗爭。
  • 之後將《教育經費管理法》改寫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並在2000年 12 月 13 日立法成功。重點有:
    1. 教育經費下限保障。
    2. 基本需求差短補助:人事、退撫––窮縣多分。
    3. 補助基本教育設施:校舍、飲水、照明、水電費、基本的資訊設備
    4. 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需經審議。
    5.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可以滾存。
    6.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可以滾存。
    7. 教育財政透明公開。

走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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