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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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民進黨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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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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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版財劃法與教育經費相關之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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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規定:將所得稅6%、營業稅98.5%、非金馬菸酒稅的80%、金馬菸酒稅的20%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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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辦法授權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會商決定。因為這不是補助款,所以就排除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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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76.5%(90%×85%)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但這個基本需求差短是教育、警消、社福混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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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規定:基準財政需要額的定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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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規定:規定行政院一般性補助之財源與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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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規定:統籌分配稅款以外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已不含人事、退撫、基本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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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規定:

2013年8月1日 (四) 13:29的修訂版本

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意圖

  • 基本思維:
    1. 在財政上不要有教育的獨立區塊,以免妨礙施政彈性。
    2.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利、義務要切割清楚,這樣才有利於中央政府施政。
  • 修法意圖
    1. 保留地方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分擔義務。(院版財劃法第卅八條)
    2. 廢除中央政府受「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約束的補助地方國民教育之分擔義務。
    3. 行政院補助基本教育設施,納入補助基本設施。(院版財劃法第廿六條)
    4. 行政院補助國民教育之需求差短,改為縣市長之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院版財劃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的意圖

  • 行政院一切一般性補助全部取消,全部拿來當作縣市長的統籌分配稅款財源。既不保留教育差短補助,也不保留保助基本教育設施。
  • 強調地方自治,應該給縣市長把錢用在什麼地方的決定權。

院版財劃法與教育經費相關之重點說明

  1. 第八條規定:將所得稅6%、營業稅98.5%、非金馬菸酒稅的80%、金馬菸酒稅的20%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2. 第十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辦法授權財政部與主計總處會商決定。因為這不是補助款,所以就排除了「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約束。
  3. 第十一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76.5%(90%×85%)優先用於基本需求差短。但這個基本需求差短是教育、警消、社福混計的。
  4. 第十二條規定:基準財政需要額的定義與內涵。
  5. 第廿五條規定:規定行政院一般性補助之財源與下限。
  6. 第廿六條規定:統籌分配稅款以外之行政院一般性補助(已不含人事、退撫、基本辦公費)。
  7. 第卅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