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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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教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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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實驗教育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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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背景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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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為了讓體制內5%的前導型老師,有近似實驗教育的辦學/教學空間,於是試圖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中新增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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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背景與願景請見[[今日實驗教育,明日公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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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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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想像(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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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擁有一個想像,我們才能往那個方向走,於是在此提出想像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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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做不到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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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做不到的主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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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老師!沒有要全部老師都變這樣,想的老師即可,一定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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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端:兩種是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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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要幫行政想辦法或是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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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行政SUP、費用及核銷、薪水、錢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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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什麼原因要違反課綱?)
*##轉班及轉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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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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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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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三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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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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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班級就是學校型態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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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沒有看到,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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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問題自願,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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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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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隊組成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要,...<!--減低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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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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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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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性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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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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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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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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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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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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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額外津貼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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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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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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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有額外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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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遏止亂來和非適性學習。
 +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
#私立或大專院校以上也符合班群嗎?
 +
#不適用十五條嗎?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班群不能夠轉私。
  
*空間是不是問題?(空間配置)
+
===專章內容===
  
*校內“管理”問題
 
*#要找出學校與班之間的平衡。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法源
+
新增「第三章」學校型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立法:讓大家“跟著”法走,而非“開創”。
+
  
*老師孤軍(共備)
+
===修正條目===
*#老師SUP
+
#「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條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註: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沒有校長,計畫主持人亦不以學校校長為原則-->。
*#*課發會
+
<!--#「第五條 第一項」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修改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
*#*⋯⋯
+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轉班、入學、抽籤、名稱)-->
 +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
<!--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則-->
 +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修改成人數,全校辦理者地方百分之十五,全國百分之十;辦理部分班級者地方不能逾百分五十,全國不能逾百分之四十。
 +
#「第二十三條 第五項」修改
 +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如何成事===
 
*怎麼成事?(審議、法案)
 
**想像
 
**好條文(幫大家想到需求)
 
**支持者社群(需要資源sup等等)
 
**立委
 
**展示
 
**社運
 
**教育部
 
**既得利益結構釋讀及破解
 
  
==工作項目與階段目標==
+
符號說明:
===壹、學校行政===
+
:?指需要再確認
要幫想法子還是脫離
+
*遇到什麼困難:要如何sup行政、錢怎麼算怎麼流、誰做?錢的分配結構完全不同要怎麼溝通或協商?如果合作錢要怎麼核銷
+
*如何解決:⋯⋯
+
*如果要脫離,會遇到什麼阻礙與配套怎麼做
+
*⋯⋯
+
===貳、校與班的和平相處===
+
*轉班及轉校問題。
+
*校內資源“分配”或引入資源(城堡或小島)。
+
*校服、校規、出入校、他班抗議、配課數、午餐等等。
+
  
===參、教師支持===
+
===條例修訂對照表===
*課種及可用資源之整理。
+
*老師圈、老師SUP、社群(跨校)
+
*課發會
+
  
===肆、法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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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quality-learning.net/2019/uploads/agenda/30/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docx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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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與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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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一項 第九點」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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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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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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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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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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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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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2019年12月13日 (五) 10:02的最新修訂版本

起草

討論

  1. 第一個問題是,那些東西是現有制度做不到的?哪些東西是做的到的?
    • 如果只是活化教學用不著實驗教育!
    • 違反課綱是做不到的(什麼原因要違反課綱?)
    • 更多人參與教學是做不到的
  2. 此專章其中一個目標是為了廢除/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12條
  3. 一校三治問題
    • 美術班、體育班、支援班,現在就是一校三治,不過就是變成四治罷了
  4. 部分班級就是學校型態也是要送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的,並不是隨便來。
  5. 師生比(實驗教育法規定)1:10(沒有看到,是哪一條?)
  6. 入學問題自願,抽籤
  7. 核心團隊允許跨校組成,能夠聚起一個老師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問題。
  8. 申請團隊組成現職的體制學校資格老師是否要過半(要,...)
  9. 台南幾所學校高動能的老師心力交瘁的問題從何而來?
  10. 老師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是此章最難之處。
  11. 宣示性的條文:
    • 不應以強化升學或者以應試教育為主要的學習內容
    • 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12. 審議
  13. 校務會議同意(要寫進專章裡)
  14. 教學節數(區域合作教師)跨校幫忙的老師,應計入原校的跨校時數
  15. 是否有額外津貼或收入
  16. 學校名稱有名稱的規定
    • 學校名稱可以不寫,但班級所在地的學校校務會議要通過
  17. 可不可以有額外的贊助?
    • 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只能用在,僱請更多人員來從事教學活動,支付授課鐘點費,(!要注意錢的來源,如果超鐘點要怎麼處理,用自主時間,空堂,跨校選修系統繞過跟學生收費的問題。
  18. 實驗計畫中若有含自主學習,所衍生之費用,得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之預算。
  19. 上述不計入實驗教育計畫預算之自主學習時數,不得超過總學習時數五分之一。遏止亂來和非適性學習。
  20. 因為現在法的原因,一定要成立法人!怎麼做?
  21. 私立或大專院校以上也符合班群嗎?
  22. 不適用十五條嗎?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班群不能夠轉私。

專章內容

新增「第三章」學校型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修正條目

  1. 「第五條 第七項 第八項『學校(含部分班級)』」「第六條 第一項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條 第二項」「第七條 第二項 第三點」的學校改成學校或班群。註:所有學校作為受詞都要改。
  2. 「第三條 第一項」「二十三條 第一項」...以學校為範圍,修改為:以學校或部分班級為範圍;
  3. 「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前項所指之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不含依據藝術教育法、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特定班級,其 實驗項目亦不含學校制度、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及學生入學方式。
  4. 「第七條 第二項」應載明下列事項...後新增:若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則不含前述第一、六和十一之學生入學方式/前述之第一點得忽略,第六點學校制度及第十一點之學生入學方式,不得更改。於專章內另外載明。
  5. 「第十三條」新增:以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之原學校學校校長,不在此述。
  6.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修改成人數,全校辦理者地方百分之十五,全國百分之十;辦理部分班級者地方不能逾百分五十,全國不能逾百分之四十。
  7. 「第二十三條 第五項」修改
  8. 申請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團隊得跨校組成,其中持有教師證成員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9. 辦學團隊教學人員若為跨校組成者,其教學時數須合併計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符號說明:

?指需要再確認

條例修訂對照表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訂對照表190326

說明與註解

  1.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九點」跨校糾團引用103年版《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區域合作的概念,有召集學校

相關法源

  • 高級中等教育 第十二條
  • 實驗教育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條例

  •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保障辦法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