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原則與常見問題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9年9月29日 (日) 15:29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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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實驗教育的源起

  1.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點「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台灣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的關係

三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分別

審議原則

常見問題

一、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簡稱自學)申請。

(一)申請指南(公告、資格、程序、申請表及實驗計畫、合作計畫)

(二)申請(紀律)及審議注意事項

(三)各類身分別的申請說明

(四)變更與續辦

二、學習及成果取得

(一)學生身分取得

(二)依申請計畫實踐學習

(三)透過合作計畫與高中合作

(四)獲得學習同儕及相關NGO協助

(五)政府提供的各類學習資源

(六)成果報告與訪視

(七)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八)評量與成績單

(九)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十)學生生涯進路

三、權益篇

(一) 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二) 團體保險相關權益

(三) 學生之健康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四) 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五) 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六) 得依兵役法相關規定,申請緩徵

(七) 權益救濟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