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原則與常見問題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9年9月29日 (日) 16:34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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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實驗教育的源起

  1.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點「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4.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所以在 2009 年我國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立法讓民眾「打造符合自己學習需求的教育」已經是必須達成的法律要求。

台灣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的關係

是兩條腿走路的關係:開門辦教育,學習場域由一個個的城堡,向裡面搬運糧草,變成一個個浮在資源海洋上的浮島。實驗教育先走,體制學校跟上。

三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分別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要有特定教育理念,全校實施,最多 600 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2條不受規範)。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用有特定教育理念。團體最多 30人 ,機構最多 250 人。

審議原則

常見問題

一、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簡稱自學)申請。

(一)申請指南(公告、資格、程序、申請表及實驗計畫、合作計畫)

(二)申請(紀律)及審議注意事項

(三)各類身分別的申請說明

(四)變更與續辦

二、學習及成果取得

(一)學生身分取得

(二)依申請計畫實踐學習

(三)透過合作計畫與高中合作

(四)獲得學習同儕及相關NGO協助

(五)政府提供的各類學習資源

(六)成果報告與訪視

(七)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八)評量與成績單

(九)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十)學生生涯進路

三、權益篇

(一) 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二) 團體保險相關權益

(三) 學生之健康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四) 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五) 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六) 得依兵役法相關規定,申請緩徵

(七) 權益救濟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