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原則與常見問題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9年9月29日 (日) 20:43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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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台灣實驗教育的源起

  1.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點「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3.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4.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所以在 2009 年我國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立法讓民眾「打造符合自己學習需求的教育」已經是必須達成的法律要求。

台灣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的關係

是兩條腿走路的關係:開門辦教育,學習場域由一個個的城堡,向裡面搬運糧草,變成一個個浮在資源海洋上的浮島。實驗教育先走,體制學校跟上。

三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分別

(一)學校與非學校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要有特定教育理念,全校實施,最多 600 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2條不受規範)。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用有特定教育理念。團體 3~30人 ,機構國中小最多 250 人,高中最多 125 人。
  • 兩者都要受「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 學制不能實驗: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中階段最長為三年。
  •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二)機構與團體

{ 機構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審、要評鑑、須送預決算、有補助。室外面積每人不少於三平方米;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不得以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挑選學生。學生不適應時,先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團體實驗教育:非法人依學生名冊向團體成員設籍最多數者之地方政府送審、免評鑑、免送預決算、沒補助。組團時可以「物以類聚」;但入團後沒有輔導其轉出的依據,只能學生自願離開。

(三)高中階段設籍高中與設籍地方政府

{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設籍高中:一定和高中簽合作計畫書。拿高中畢業證書。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設籍地方政府:可以和高中簽合作計畫書。拿「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實驗教育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才能發給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所以只有高三一年申請實驗教育者,是沒有「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的。

(四)普通高中與技術高中

{ 普通高中實驗教育學生:每學期學費補助較低,且排富。
技術高中實驗教育學生:每學期學費補助較高,且不排富。

(五)各類非學校實驗教育共通者

  1. 都不用遵守課綱。只有要拿高中畢業證書者,看設籍學校規定和合作計畫。
  2. 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教學,不必依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都要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
  4.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都要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不然要專案許可)。
  5.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室內空間都要每生不少於一點五平方米;機構,室外面積,每生不少於三平方米。

審議實務

(一)地方政府的應有作為

  • 二月底前公告,供四月和十月人民提出實驗教育申請時使用: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附件1)
    2. ○○縣(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附件2)
    3. 申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流程圖(附件3)
    4. ○○縣(市)╳╳╳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教學計畫書(附件4)
    5. ○○縣(市)╳╳╳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申請教學計畫書(附件5)
    6. ○○縣(市)╳╳╳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教學計畫書(附件6)
    7. ○○縣(市)╳╳╳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之計畫申請表(附件7)
    8.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申請書(附件8)
    9. ○○縣(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訪視計畫(附件9)
    10. ○○縣(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願終止辦理申請書(附件10)
    11. ○○縣(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年度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或成果報告書)(參考範例) (附件11)
  • 組織運作審議委員會,委員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決議。
    1. 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2. 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3. 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異動,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備查即可。
  • 組織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對機構實驗教育要辦理評鑑。
  • 辦理成果發表。
  • 辦理補助,機構的常態補助,對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二)審議准駁之考量

  1. 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2. 學生中心、多元智能、適性學習
  3.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4. 預期成效
    機構與團體
  5. 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6. 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7. 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高級中等學校對於前項第三款轉入之學生,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審議原則

常見問題

一、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簡稱自學)申請。

(一)申請指南(公告、資格、程序、申請表及實驗計畫、合作計畫)

(二)申請(紀律)及審議注意事項

(三)各類身分別的申請說明

(四)變更與續辦

二、學習及成果取得

(一)學生身分取得

(二)依申請計畫實踐學習

(三)透過合作計畫與高中合作

(四)獲得學習同儕及相關NGO協助

(五)政府提供的各類學習資源

(六)成果報告與訪視

(七)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八)評量與成績單

(九)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十)學生生涯進路

三、權益篇

(一) 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二) 團體保險相關權益

(三) 學生之健康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四) 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五) 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六) 得依兵役法相關規定,申請緩徵

(七) 權益救濟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