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教育部鄭部長討論: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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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同的支出項目,現在的單價比以前更貴
(四)相同的支出項目,現在的單價比以前更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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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支出:1.58萬/生.年(8.8%)
 
#*#行政支出:1.58萬/生.年(8.8%)
 
#*:主要是因為實施「班本課程」,再加上導師、家長、同學、合作課程共同分擔課務,使得成本下降。
 
#*:主要是因為實施「班本課程」,再加上導師、家長、同學、合作課程共同分擔課務,使得成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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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loat:right'><img src='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5/53/傳統教學典範維持相同規模成本變貴.png' width='400' height='208'/></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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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

2024年7月10日 (三) 08:43的修訂版本

2024.07.10

關於教育經費

一、教育經費法定下限自然上漲

右圖是民國 95~114 年,政府年收入與教育經費之間的變化:

  1. 我國法律對政府編列教育預算定有下限,只能編更高,不能編更低。這個下限以政府前三年歲入淨額乘以一定比例,此比例在民國 100 年是 21.5% ,目前是 23% 。
  2. 台灣政府的租稅負擔率常年佔 GDP 的 13%
  3. 歲入淨額不含舉債收入,教育經費沒有要舉債辦教育。
  4. 由於這種制度設計,只要政府收入增加(不管支出是不是也增加),教育經費編列下限就會跟著水漲船高。
  5. 最上方為政府歲入,唯一的凹陷是 2008 金融海嘯,除金融海嘯外政府收入會自然成長。如民國 92 年是 1.85 兆, 112 年增為 3.89 兆二十年間增加 20409 億。
  6. 造成教育經費數量及增長斜率約為政府歲入的 ⅕ ,教育經費長期而言年增 228 億,每 4.4 年要增加約 1000 億,如果以現在的增幅,每兩年教育經費的應分擔數兩年就會增加 1000 億。
  7. 教育經費下限在民國 95 年是 4019 億,二十年後的民國 114 年是 8357 億。增加了 4338 億。
  8. 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一直維持在每年 500~600 億(均貧富)。

由於政府歲入逐年升高,過去 20 年間,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每 4.4 年會提高約 1000 億。過去「去化」新增教育經費有以下途徑:

  1. 12年國教
  2. 降低每班學生人數
  3. 增加每班教師編制
  4. 節節升高的退撫支出(已踩剎車)
  5. 充裕水電
  6. 網路與資訊建設(這一輪尚閒置)
  7. 為國中小學生每班教室裝冷氣
  8.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買了大量的平板電腦
  9. 不排富,定額補助私立大學生與高中生學費
  10. 近年大量以津貼(教育券)方式補助學前教育

此時推動學前教育公共化,公校導入自主學習,正是時機:

  1. 應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建置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2.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分工合作配置學前教育公共化之經費––透過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各縣市負擔公共學前教育的基本部分,其差短部分由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中予以補足。

我們建議增加《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項為:「中央政府得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其作用為:

  1. 中央的財源可以支持地方的教育需求。
  2. 建置學前教育公共化的財源籌措可以混搭年度預算與基金預算,使跨年規畫容易落實。
  3. 可以管理公庫財源,也可以管理非公庫財源。
  4. 每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得以滿足。
  5. 運用經費時不必急於每年用光,撙節使用可以滾存到來年最有效益的時間點來執行。

二、潛在的問題

(一)無法合理分配中央與地方的教育經費應分擔數

目前分配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分擔應採行的三原則:

  1. 承認過去的分配有其背景因素,所以只處理增量部分。
  2. 承認造成教育經費增量的原因乃是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財源(不含舉債與鑄幣)增長的結果,由於財源增長幅度不同,可依其權重分配增量。
  3. 承認中央與地方財源增量,對於教育的「支付責任」不同,仍依其不同的「教育財政責任」折算其「增量分配數」。

可持續的方案應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財源增量佔總增量之比重×教育佔支出之比重」分配。
財源增量貢獻度,中央與地方之比為:4.88比1
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中央為12.09%,地方為32.42%
增量分配權重中央為(4.88/5.88)×0.1209=0.10034
增量分配權重地方為(1/5.88)×0.3242=0.05514
中央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64.54%
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35.46%

此方案的長期影響如右圖:

  1. 7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一半
  2. 83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0%
  3. 900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4%
  4. 無限多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4.54%


但主計總處堅持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比例固定在總分擔數的 46.79%

(二)地方政府編列的教育經費,已經追不上基準委員會核定的應分擔數

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單位:億)
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
22542334240324562486250325272565265928272903310632103310338634763591380040994447


年份108年109年110年111年
法定下限6215635865436759
決算金額6406678572277446
地方決算3677397843614415
地方比重57.40%58.63%60.34%59.29%
中央比重42.60%41.37%39.66%40.71%

但是教育經費決算(實際執行後果),中央政府的教育經費分擔比重,每年減 0.5% ;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分擔比重,每年增加 0.5% 。對照新增財源主要是發生在中央,此狀態不可持續。但如果地方增加的 0.5% 主要是來自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則目前的運作又變得可以持續。

(三)地方編列教育經費跟不上,但教育決算卻能超過法定下限的原因

  1. 一般教育補助編在中央,決算卻發生在地方。
  2. 行政院特別預算中的教育支出,預算處理不計入 23% 。
  3. 教師課稅收入 100 億/年,專用於特定項目教育支出,理論是不計入 23% 。但剝離困難,未追蹤是否依約照做。
一般教育補助應揭露於基準委員會。

(四)相同的支出項目,現在的單價比以前更貴

  1. 博士生:新通過《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作業要點》五年要投入 41 億,維持博士生的規模。
  2. 如右圖所示,國中小學生每年單位成本快速攀高:
    • 2000年台灣實施《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後,政府教育經費和政府收入掛勾,和教育量體脫勾。
    • 國中每生單位成本高於國小每生單位成本,但差距在逐年縮小。
    • 2012年後,教育部開始合計國中小每生單位成本。
    • 過去十年國中小學生單位成本每年顯著成長,原因是教育經費增加、學生量體減少。
    • 2018年全台國中小學生的單位成本首度升破 18萬/年,2019年全台國中小學生的單位成本是 18.9萬/年,2021年破 20萬/年。
    • 依振鐸學會辦理機構實驗教育(2013~2021),高國中小實施自主學習之學生單位成本,新冠疫前落在每生每年 18 萬,新冠疫後落在每生每年 20 萬,我國實在是有開始在現場大規模推廣自主學習之財務可行性,惟教師文化與教育行政制度,尚有須微調配合之處。
      勞基法 base 的「自主學習典範」(教師月薪 4.5 萬外加勞保健保勞退,一個月年終,師生比 1:7),學生單位成本是 18萬/年 ,成分如下:
      1. 導師:10.3萬/生.年(57%)
      2. 教室折舊:0.14萬/生.年(0.8%)
      3. 選修/組課:6萬/生.年(33.3%)
      4. 行政支出:1.58萬/生.年(8.8%)
      主要是因為實施「班本課程」,再加上導師、家長、同學、合作課程共同分擔課務,使得成本下降。
    • 右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