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審議會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3年1月18日 (五) 17:02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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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十二年國教法源制定,進一步推展我國中小學課程公共化

  1. 以「縮短學用落差」「縮小學習落差」為未來十年課程發展及人才培育的總目標。
  2. 須訂定課程發展週期入法,但課程發展週期決定為幾年不必入法,個人支持四年一個小週期。
  3. 課程審議委員任期四年,非政府代表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4. 從法制上放寬實驗教育空間。
  5. 成就這一代的課綱為「臺灣社會的課程,而非教育人員的課程」,應:
    • 容許人民可以提出「競爭性設計」。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納入環境、勞動、產業三方面的代表。代表由主要團體推荐具課程、評量、教育學或心理學背景的人士參與,不能派路人甲路人乙來。
    • 總綱小組及教育部課審會應有終身學習與實驗教育之代表。
  6. 將課程組合成教學型態的權力下放給教學單位。
  7. 對審議事項:如果已有我國相關測驗數據,審議歷程須有測驗數據檢驗過程。如待加強、基礎、精熟之描述。
  8. 建議如柯華葳建議:新課綱以自學力,應用力為核心指標。
  9. 請教育部於教育雲的基礎上,推動中小學開放課程計畫。
  10. 檢討改良「教學卓越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