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學前教育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14年7月27日 (日) 15:40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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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

國際的情形

各國對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的公共投資逐年增加,其主要目的為:

  1. 提供貧窮家庭兒童免費教育或提供母親工作誘因,
  2. 達成國家促進生育率的目標,
  3. 縮小家庭所得不均及就業市場有給、無給工作間性別不平等的差距。
  4. 提供高品質的幼教服務以助於孩子未來入學及生活能力的提升。

台灣對未來的預測

  1. 家有6歲以下幼兒之婦女就業率攀升,教保服務之需求勢必增加。
    台灣家有6歲以下子女的有偶婦女平均就業率在過去10年間大幅成長,從2000年的51.39%,快速攀升到2010年的60.03%。其中子女均在3歲以下有偶婦女的平均就業率也達56.09%。
    臺灣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是雙薪家庭。換句話說,臺灣有三分之二的6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平常(週間)無法自己照顧子女,而有將子女送托的需求,因此,雖然教保服務不是義務性,也不是強迫性,但是婦女就業率的增加,勢必牽動教保服務需求的增加。
  2. 經濟弱勢家庭支應子女教育經費負擔沉重,提供就學補助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恐為趨勢。
    台灣低收入戶的戶數為1.43%。而家庭每戶年平均可支配所得逐年遞減(雖然2010年有小幅增加)。其中最低所得組(按五等分計,參見下表)一個家庭計算起來一個月平均可支配所得僅有24,046元,且消費支出大於可支配所得。經濟弱勢家庭因經濟狀況困窘無力負擔幼兒教保服務。又目前政府對於經濟弱勢家庭雖有經濟上的補助,但主要是以5歲幼兒為主,至5歲以下幼兒雖有中低收入幼童托教補助。但因補助額度較低,較難滿足弱勢幼兒之需求。
  3. 公私立教保機構比例失衡,公共化教保服務確實仍有提升之空間
    2013年台灣 2 歲至5 歲幼兒計784,288人,其中5歲幼兒人口數為204,041人。另由幼兒園幼生資料庫之就學資料顯,2013年5歲幼兒就讀於公立幼托機構者計約59,554人(約29.18%),就讀於私立幼托機構者計約134,712人(約65.76%),另有9,775人(約4.7%)未就學或就托。比起英國將5歲至7歲幼兒的教育納入初等教育的範圍,且大部分為公立,法國公立幼稚園占85%,台灣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4.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學齡前幼兒托育需求更顯重要
    根據2012年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出生人口數從1988年34.2萬人,逐步降為2000年30.5萬人,至2010年出生人口數降為16.6萬人,創歷史新低。2011年回到 19.7 萬,2012年再回到22.9萬。
    提供平價教保服務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是各國阻止生育率繼續下滑的實際手段。
年度平均每戶
可支配所得
最低所得組次低所得組中間所得組次高所得組最高所得組
可支配所得2007923,874312,145571,128799,4181,069,8851,866,791
2008913,687303,517564,893796,2251,068,8041,834,994
2009887,605282,260544,532771,5721,049,2421,790,418
2010889,353288,553542,741773,4681,054,6931,787,312
元/月74,11324,04645,22864,45687,891148,942
消費支出2007716,094313,309530,417699,698868,5051,168,540
2008705,413309,419522,744687,699849,9671,157,234
2009705,680312,957520,079674,549856,7881,164,025
2010702,292309,078508,446680,747849,3691,163,820
每戶儲蓄2007207,780-1,16440,71199,720201,380698,251
2008208,274-5,90242,149108,525218,837677,760
2009181,925-30,69724,45397,023192,454626,394
2010187,061-20,52534,29592,720205,324623,492

幼托整合

台灣原本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分別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所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托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因二者在師資標準、輔導管理、課程教學及設立要件等,均有差異,以致於有不同屬性機構其教保服務品質不相等之問題,爰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為配合該項政策100年6月10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依幼照法規定,幼稚園及托兒所應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幼稚園原本較偏重教育、托兒所較偏重照顧,但改制為幼兒園後,二者均需兼具教育與照顧之功能,因此,為符應幼兒園之服務功能,二者都有再補強之處。

幼照法對於該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幼托園所及已核定之服務人員,採漸進緩和的方式辦理。凡幼照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於檢具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公安檢修申報合格結果通知等二項文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在換發證書後,只要沒有擴充、增班、遷移、改建、增加招生人數等情形,即可以原有設施設備繼續營運。

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基本說明

  • 宗旨:優質、普及、平價、近便
  • 期程:自2013至2015年止

補助幼兒園弱勢學生

  1. 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2. 興建幼兒園教室:離島三縣三鄉;供應不足地區。
  3. 充實及改善設備,優先順位如下:安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遊戲設施、教學設施、其他。
  4. 就讀費用: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補助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 排除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5. 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6. 交通費:已備有前項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跨區就讀公立幼兒園,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7. 研習: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教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8. 巡迴輔導: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交通費等。
  9. 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不得與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 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改善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備,優先順序如下:安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設施、遊戲設施、教學設備、其他。

補助非營利幼兒園

  • 非營利幼兒園為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
  • 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家長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攤者,補助第一款至第九款之經費;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補助第二、四、九款之經費;申請辦理者,補助第二款、第四至七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 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含開辦費、教保設備費、改善建物。
    2. 業務費:辦理一園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二園起,每增設一園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3.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第五班起,每增設二班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
    4. 輔導費。
    5. 繳交費用差額補助:部分補助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
    6. 配置身心障礙幼兒教師助理員費。
    7. 績效獎金:每學年度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由非營利幼兒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報地方政府審核後提出申請,最高補助每名專任人員每學年一萬元。
    8. 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開辦前三個月之人事費、業務費,實報實銷。
    9. 場地維護費:補助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營利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九十人(含)以下:每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核定招收人數九十一人以上:每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補助大學辦理教保專業知能增能學分班

  • 課程應符合所定授課科目、學分數。
  • 每一科目(三學分)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 每班以招收五十人為限;未滿三十人之班級,除必要開班費(講座鐘點費、場地使用費)外,依實際招收人數按三十人等比例補助;未滿十二人者,不予補助。
  • 補助用於:講座鐘點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場地使用費、工作費、工讀費及雜支等;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補助授課教師之交通費(不含住宿),核實報支。